关于成立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的通知
各培养单位:
为推动我校研究生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加强培养过程管理,建立健全研究生质量保障体系,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的有关规定,学校决定由各培养单位成立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具体要求如下:
一、基本职责
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对培养单位研究生培养工作进行研究、咨询、监督、指导和评估的组织机构。负责制订本单位研究生的培养标准和培养方案,审议研究生课程体系、教材,检查和监督培养环节管理,开展培养质量评估,为本单位研究生教育教学重大政策的制定提供决策支持。具体职责如下:
(1)研究制定本单位研究生教育发展规划与改革实施举措。
(2)研究制定本单位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规范,包括培养方案、课程体系、课程内容、教学大纲等。
(3)研究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国际化培养方案,积极寻求与本学科国际领先的世界一流大学研究生培养的合作,促进研究生国际学术交流。
(4)结合学科特点,发挥行业优势,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创新创业以及实习实践活动建设方案的制定,建立本单位研究生产学研协同培养长效机制。
(5)检查评议本单位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执行情况,并对本单位导师违反研究生教学纪律的事项进行处理(处理结果报研究生院),提出加强和改进本单位研究生教学和教风、学风的具体意见。
(6)根据学校要求,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培养环节管理的检查指导,如中期考核、综合考试、开题报告、实验室建设等,开展本单位研究生培养过程综合质量评估工作,完成所在单位年度研究生培养质量分析报告。
(7)受学校委托,承担与研究生培养教育有关的其他工作。
二、组织设置
(1)委员会由各单位根据学科、学位点建设情况组建,应兼顾不同学位点和不同专业学位类别之间的平衡,委员会成员人数为7—17人,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委员若干,并指定专人(秘书)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2)培养单位应选派熟悉研究生教育教学规律、研究生培养经验丰富、学术水平高、工作能力强、作风正派、办事公正、身体健康的研究生导师担任委员。其中,具有正高职称委员比例应占全体委员的2/3以上。有专业学位的研究生培养单位委员构成中应有一定比例的校外导师。
(3)委员由研究生培养单位聘任和管理,报研究生院备案。每届任期三年,必要时可作适当调整。
三、工作制度
(1)委员会负责所在培养单位研究生培养过程管理和培养质量评估的全面检查,应定期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1次,议题由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商定,因工作需要,也可临时召集全体委员会议或部分委员会议。
(2)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经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会议要有专人记录,并根据需要印发会议纪要。
(3)委员会如需对某个重大问题形成决议,须经充分研究论证后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到会人数应不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获得不少于到会人数二分之一票数为通过)。
(4)委员会应积极主动地开展常规性内部自查自评工作,建立研究生教育日常质量管理与保障机制。
(5)跨学院(系)的一级学科,应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抽调相关单位委员组成一级学科研究生培养工作协调小组,协商确定组长,每学期应至少召开一次专题会议,共同协商一级学科内研究生的招生、培养问题。
四、工作要求
(1)培养单位作为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的责任主体,应在办公条件、工作经费等方面加大对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的投入和支持力度。研究生院将对工作成效突出的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追加经费支持。
(2)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是培养单位学位点建设和研究生教育质量评估与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组织机构,二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关于培养体系、教学以及其它培养环节管理的结果与建议既是学位点建设、导师聘任和学位授予的基础,也是研究生招生指标分配和导师遴选的依据。
(3)各培养单位要充分认识成立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及时组建本单位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并开展工作,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本单位研究生培养与学位管理工作的组织架构,整合人才培养和学位管理机制。
请各单位在5月21日前将本单位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委员名单电子版和纸质版提交研究生院培养处,联系人:方贵庭,电话:68754026
特此通知
附件:培养指导委员会名单模板
研究生院
2014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