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与专业学位

关于开展2017年度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7-03-13 00:00:00    来源:    点击:

武大研函[2017]9号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开展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工作的通知》(学位【2014】16号)要求,以及按照《武汉大学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工作实施方案(2014-2018年)》(武大研字【2015】11号)的统一部署和安排,学校在总结2015、2016年度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本年度将继续开展物理学等30个学位授权点的自我评估工作。为做好此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一)充分发挥评估的诊断功能,提升学位授权点建设水平

本次评估为诊断式评估,是对本单位学位授权点的一次全面检查,也是学位授权点对自身教育活动进行自我监督、自我调整和自我完善的一个良好契机。因此,本次评估要着眼于找出学位授权点在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在此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和加强学位授权点建设与研究生培养工作的思路和举措。

(二)以人才培养为评价重点,巩固并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

本次评估要避免以科研为主导的倾向,而要把人才培养的质量、特色和效益作为评估内容的重点。要通过合理的设置评估指标体系,克服重量轻质、见物不见人的不良导向,引导学位授权点进一步强化质量意识,走以质量和效益为核心且符合学校自身定位的研究生教育发展之路。

(三)探求科学的评估手段和方法,推进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监督和保证体系建设

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制度是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监督和保证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本次评估,将采用国内同行专家评估、国际评估和专业资格认证或质量认证等多样化的评估方式,通过完善定量评估和定性评估相结合的评估方法,并充分利用现代评估手段和技术,从而为学校建立和健全一套成熟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自我评估制度提供理论和实践上的参照。

(四)强化评估的激励机能,建立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机制

学校将根据评估结果,结合学校学科建设整体规划,提出学位授权点调整方案。要通过周期性和常态化的评估与认证,打破学位授权点终身制,促进学科结构的不断优化。

二、组织领导

为保证评估工作的有序进行,确保评估工作的实效,避免评估走过场,必须加强对评估工作的组织领导与统筹规划。为此,学校设立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小组由分管研究生教育工作的副校长任组长,成员由各相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以及学校单独聘请的专家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于研究生院研究生教育质量管理处,由其具体组织协调评估日常工作。

在校评估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各学位授权点及所在研究生培养单位应组建评估工作专班,并指定专人负责本次评估事项。对于跨培养单位的学位授权点,各相关单位和人员间应成立联合工作小组,并加强协调和沟通。

三、评估内容

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属于综合评估。围绕研究生教育活动的基本环节和支撑条件,根据学校的办学定位,从目标定位、培养方向、师资队伍、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术交流、资源配置、制度建设等方面,全面、系统地衡量学位授权点的真实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其中,人才培养特别是人才培养质量是本次评估的核心。具体的评估要素见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指标体系(见附件一)。

四、评估范围

本年度按计划进行30个学位授权点的自我评估工作,具体如下:

序号

学位授权点

名称

授权类别

参与培养单位

1

物理学

博士一级

物理科学与技术学院(牵头)、电子信息学院、高等研究院

2

力学

博士一级

土木建筑工程学院(牵头)、水利水电学院

3

材料科学与工程

博士一级

物理科学与技术学院(牵头)、化学与分子科学学院、水利水电学院、动力与机械学院、印刷与包装系、高等研究院

4

动力工程及工程热物理

博士一级

动力与机械学院

5

电子科学与技术

博士一级

电子信息学院(牵头)、物理科学与技术学院、卫星导航定位技术研究中心

6

信息与通信工程

博士一级

电子信息学院(牵头)、计算机学院、测绘遥感信息工程国家重点实验室

7

计算机科学与

技术

博士一级

计算机学院(牵头)、测绘遥感信息工程国家重点实验室

8

机械工程

博士一级

动力与机械学院

9

电气工程

博士一级

电气工程学院

10

建筑学

博士一级

城市设计学院

11

土木工程

博士一级

土木建筑工程学院

12

城乡规划学

博士一级

城市设计学院

13

软件工程

博士一级

计算机学院(牵头)、国际软件学院、印刷与包装系

14

仪器科学与技术

硕士一级

电子信息学院

15

控制科学与工程

硕士一级

动力与机械学院(牵头)、水利水电学院、卫星导航定位技术研究中心

16

轻工技术与工程

硕士一级

印刷与包装系

17

建筑学硕士

专业学位

城市设计学院

18

工程硕士

(材料工程))

专业学位

物理科学与技术学院

19

工程硕士

(集成电路工程)

专业学位

电子信息学院(牵头)、物理科学与技术学院

20

工程硕士(电子与通信工程)

专业学位

电子信息学院(牵头)、物理科学与技术学院、计算机学院

21

工程硕士

(计算机技术)

专业学位

计算机学院(牵头)、测绘遥感信息工程国家重点实验室、教育科学研究院、社会学系

22

工程硕士

(软件工程)

专业学位

国际软件学院

23

工程硕士(轻工技术与工程)

专业学位

印刷与包装系

24

工程硕士(建筑与土木工程)

专业学位

土木建筑工程学院(牵头)、城市设计学院

25

工程硕士(仪器仪表工程)

专业学位

电子信息学院

26

工程硕士

(电气工程)

专业学位

电气工程学院

27

工程硕士

(工业工程)

专业学位

动力与机械学院

28

工程硕士

(机械工程)

专业学位

动力与机械学院

29

工程硕士

(动力工程)

专业学位

动力与机械学院

30

工程硕士

(控制工程)

专业学位

动力与机械学院

注:原列入2017年度评估计划的设计艺术学二级学科硕士点因调整为设计学一级学科硕士点,两年后按一级学科接受国务院学位办直接组织的学位点专项评估。

五、评估方式

学位授权点评估可以采取不同的方式。我校2016年度的评估以国内同行专家评估为主,鼓励有条件的学位授权点选用国际评估的方式。

(一)国内同行专家评估

我校绝大部分学位授权点采用这一评估方式,本通知对评估内容、评估流程等方面所作的规定,除特别指明之处外,仅适用于此类评估。

(二)国际评估

已确定开展国际评估的学科,在进行国际评估同时,将学位授权点的评估也纳入评估范围,并根据专家评估结果完成本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总结报告。

(三)专业资格认证

我校上一期授予建筑学硕士专业学位有效期已经到期,目前正重新申请,本学位授权点的评估拟结合全国高等学校建筑学专业教育评估委员会的专业评估进行。

六、评估工作流程

(一)研究制定评估工作方案(4月15日前)

按照教育部要求,学校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广泛征询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业已于2015年3月底前完成本单位的评估工作实施方案并上报。各学位授权点应依据这一总体方案,结合自身实际,进一步细化和充实其中的内容,制定本点更具可操作性的评估工作方案和细则。各学位授权点的评估工作方案须于4月15日前报校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

(二)组成评估专家组(5月15日前)

首先由各学位授权点酝酿提出候选评估专家名单,数量须在拟聘人数的2倍以上,最后由校评估领导小组确定正式专家名单,并颁发聘书。

根据学校评估工作实施方案的安排,各学位授权点评估专家组由不少于5人的校外同行专家组成。评估专家一般应是本学科领域学术水平较高的研究生导师。其中,学术学位授权点评估专家原则上至少应有1人为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专业学位授权点评估专家应包括行业专家,且一般应有1名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

(三)专家沟通(6月15日前)

学校(以学位授权点为主)事先与评估专家进行充分沟通,向专家说明本单位的办学目标、人才培养质量标准、评估目的、评估方式、工作要求和工作流程等,听取专家对评估工作安排的意见。

(四)组织材料(9月30日前)

学位授权点根据最终确定的评估安排和要求,组织自我评估材料。评估材料应提前发送专家,根据专家意见,补充完善自评材料。

各学位授权点自评材料的组织应紧密围绕评估指标体系进行,内容应充分体现本学位授权点的特色和人才培养水平。自评汇报材料采取写实性描述,能用数据定量描述的,不得定性描述。定量数据除总量外,尽可能用师均、生均或比例描述。相关数据统计、清单列表如师资队伍、科研成果等尽可能使用图表表示。

各学位授权点准备的自评材料必须真实、可靠,有据可查,不得弄虚作假。为方便评估工作,相关材料可汇编成册。

(五)专家现场评估(11月30日前)

评估专家通过听取总体汇报、与师生和管理人员座谈、课堂听课、现场考察、查阅有关资料等方式,了解学位授权点基本情况。专家组经过充分讨论,对学位授权点作出“优秀”、“良好”、“合格”或“不合格”的评判,并提出诊断式评议意见。专家评议意见应具有较强的针对性,从学位授权点建设的各个方面,指出其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并提出改进建议。

(六)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表决评估结果(12月30日前)

根据专家评议意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议事规则对学位授权点自评结果进行审议表决,表决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同时按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的有关办法决定撤销或调整部分学位授权点。

(七)撰写自我评估总结报告和制定改进提升方案(次年1月31日前)

在自我评估的基础上,各学位授权点按照国家规定的撰写提纲和抽评要素,分别编写《自我评估总结报告》初稿。与此同时,各学位授权点应根据评估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结合评估专家意见,制定学位授权点改进提升方案。改进提升方案应具有可操作性,包括未来一段时间的发展目标和保障措施。《自我评估总结报告》初稿和改进提升方案经校评估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通过后最终定稿。

(八)评估材料公示并归档

各学位授权点的自评材料和专家评议意见于评估次年3月1日前通过研究生院研究生教育质量管理处在“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信息平台”上向社会公开。因学位授权点评估产生的所有材料由学位授权点所在培养单位归档保存(跨培养单位的学位授权点由校评估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定负责单位),以便国家教育行政部门随机抽评。

七、关于学位授权点随机抽评

按照学位【2014】16号文件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在学位授予单位自我评估的基础上,按不低于20%的比例对学位授权点进行随机抽评,抽评的学位授权点覆盖所有培养单位,其中,具有博士和硕士学位授权的学位授权点随机抽评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未获得博士学位授权的硕士学位授权点随机抽评由各省级学位委员会组织实施。

学位授权点随机抽评工作在2019年进行,其具体事宜遵照教育行政部门随后出台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对评估结果的最终认定和处理

依照《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学位【2014】4号),随机抽评的学位授权点,其最终评估结果按抽评专家的评议意见认定;未抽评的学位授权点,其最终评估结果按学位授予单位自我评估结果认定;未开展自我评估的学位授权点视为自动放弃学位授权,按不合格学位授权点认定。

根据评估结果的好坏,学校在学位授权点建设中将进一步强化奖惩机制。对人才培养质量高、学科贡献大、学科和研究生培养特色鲜明,评估结果优秀的学位授权点,学校将加大扶持力度,在研究生招生指标配置、绩效奖励分配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对于评估结果不合格或未开展自我评估的学位授权点,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撤销其学位授予权。

九、注意事项

(一)开展周期性的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工作是国家为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而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其意义十分深远,希望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和学位授权点充分重视此项工作,克服评估工作面临的各种困难,周密、细致地安排和组织好评估各环节的事务,确保评估工作实效。

(二)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工作头绪多、任务重,各相关培养单位和学位授权点在评估日程安排上应尽量提前,同时做好各种突发情况的预案安排,要务必保持好与评估专家的联系、沟通,并至少提前半个月将评估材料递交评估专家审阅。

(三)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和学位授权点要尽力做好各项评估数据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纳工作,自评报告要尽量做到靠事实说话,用数据说话。每个学位授权点专家现场评估的时间安排不得少于一整天。

(四)评估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请联系研究生院质量管理处,联系电话:68754155。

特此通知

附件一:武汉大学学位授权点评估指标体系暨评分表

附件二: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需准备的材料清单

研究生院

2017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