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教育部关于深入推进学术学位与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分类发展的意见》(教研〔2023〕2号,附件1)等有关精神,结合《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目录(2022年)》(以下简称新版目录,附件2)调整以及贯彻落实相关专业学位教指委指导性培养方案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提升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质量,特组织开展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制(修)订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制(修)订对象
1.新版目录进行了调整的专业学位培养方案(文学院“国际中文教育”、历史学院“博物馆”、艺术学院“戏剧与影视”、城市设计学院“建筑”“城乡规划”、药学院“中药”等)
2.2024级新增或恢复招生的专业学位培养方案(经济与管理学院“金融”“国际商务”“保险”“会计”等)
3.与相关教指委指导性培养方案存在较大差异的专业学位培养方案
4.其他需要修订的专业学位培养方案
二、工作要求
1.参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和相关类别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公布的指导性培养方案,各培养单位根据2024年研究生招生简章中的专业学位类别或领域修订培养方案,指导性方案尚未颁行的专业学位类别可根据该专业学位点的申报材料,借鉴兄弟院校的经验做法,制订相应培养方案。
2.为保持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的连续性和规范性,继续沿用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的主体框架,仅对有关内容进行相应调整。培养方案格式见《武汉大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格式及模板》(附件3)和《武汉大学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格式及模板》(附件4)。
3.同一专业学位类别的培养方案须保持大致统一,涉及多个培养单位的,由牵头单位与参与培养单位协商制(修)订培养方案,各单位需积极支持培养方案修订工作,充分协商,群策群力,共同制定出高质量、有特色的培养方案。
4.新增的培养方案须提交《武汉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审核表》(附件5);对原培养方案进行调整修订的须提交《武汉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修订审核表》(附件6)。
5.培养方案中有新增课程的,培养单位须提交《武汉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开设申请表》(附件7),同时组织任课教师试讲审核,并将该课程的课程简介和教学大纲(附件8)报送研究生院备案。
6.各单位培养方案须经各单位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并经党政联席会研究通过后,于6月28日前将纸质版和电子版各1份(须按照附件的模板、格式、字体与字号要求)报研究生院质量与专业学位处A305廖老师(电话:68754019,邮箱47987964@qq.com)。电子版的文件名格式为:学院代码及名称-专业学位类别代码及名称-培养方案名称。
附件1:教育部关于深入推进学术学位与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分类发展的意见(教研〔2023〕2号).pdf
附件2: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目录(2022年).pdf
附件3:武汉大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格式及模板.docx
附件4:武汉大学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格式及模板.docx
附件5:武汉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审核表.docx
附件6:武汉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修订审核表.docx
附件7:武汉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开设申请表.doc
附件8:武汉大学研究生课程简介和教学大纲.docx
研究生院质量与专业学位处
2024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