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研究生培养单位:
为贯彻落实《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推进研究生教育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修订印发〈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的通知》(学位〔2020〕25号)和《关于开展2020-2025年学位授权点周期性合格评估工作的通知》(学位〔2020〕26号)要求,学校2022-2024年间将分年度组织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开展新一轮周期性自我评估。2024年为本轮自评工作的最后一年,为做好此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目的
主要检验学位授权点是否达到并持续满足正在执行的学位授权点申请基本条件。要在全面检视学位授权点建设情况的基础上,找准学位授权点建设发展和研究生培养工作中存在的优势与不足,重在发现并解决其中的一些深层次问题。要通过自我评估,进一步强化培养单位的底线思维和质量保障主体意识,完善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机制,提升学位授权点建设水平,切实做到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
二、评估范围
按照《武汉大学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工作方案(2020-2025年)》(武大研字〔2021〕13号)的统一部署,结合自评工作实际,2024年度我校拟组织开展外国语言文学等27个学位授权点的自我评估工作,具体列表如下:
2024年自评学位授权点及培养单位
序号 |
学科(类别)代码 |
学科(类别)名称 |
学位授权级别 |
培养单位 |
1 |
0502 |
外国语言文学 |
博一 |
外国语言文学学院 |
2 |
0503 |
新闻传播学 |
博一 |
新闻与传播学院(牵头)、 董辅礽经济社会发展研究院 |
3 |
0601 |
考古学 |
博一 |
历史学院 |
4 |
0602 |
中国史 |
博一 |
历史学院(牵头)、 中国传统文化研究中心 |
5 |
0603 |
世界史 |
博一 |
历史学院 |
6 |
0710 |
生物学 |
博一 |
生命科学学院(牵头)、物理科学与技术学院、 医学研究院、高等研究院 |
7 |
0713 |
生态学 |
博一 |
生命科学学院 |
8 |
0808 |
电气工程 |
博一 |
电气与自动化学院(牵头)、 动力与机械学院 |
9 |
0812 |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
博一 |
计算机学院(牵头)、 测绘遥感工程国家重点实验室 |
10 |
0831 |
生物医学工程 |
硕一 |
第一临床学院(牵头)、 泰康医学院(基础医学院) |
11 |
0835 |
软件工程 |
博一 |
计算机学院 |
12 |
1001 |
基础医学 |
博一 |
泰康医学院(基础医学院) |
13 |
1002 |
临床医学 |
博一 |
医学部(组织)、第一临床学院、 第二临床学院 |
14 |
1003 |
口腔医学 |
博一 |
口腔医学院(牵头)、第一临床学院、第二临床学院 |
15 |
1011 |
护理学 |
硕一 |
护理学院(牵头)、第二临床学院 |
16 |
1051 |
临床医学 |
专博 |
医学部(组织)、第一临床学院、 第二临床学院 |
17 |
1052 |
口腔医学 |
专博 |
口腔医学院(牵头)、第二临床学院 |
18 |
0352 |
社会工作 |
专硕 |
社会学院 |
19 |
0451 |
教育 |
专硕 |
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
20 |
0551 |
翻译 |
专硕 |
外国语言文学学院 |
21 |
0552 |
新闻与传播 |
专硕 |
新闻与传播学院 |
22 |
1051 |
临床医学 |
专硕 |
医学部(组织)、第一临床学院、 第二临床学院 |
23 |
1052 |
口腔医学 |
专硕 |
口腔医学院(牵头)、第一临床学院、第二临床学院 |
24 |
1053 |
公共卫生 |
专硕 |
公共卫生学院 |
25 |
1054 |
护理 |
专硕 |
护理学院(牵头)、第一临床学院、 第二临床学院 |
26 |
1055 |
药学 |
专硕 |
药学院(牵头)、第二临床学院 |
27 |
1056 |
中药 |
专硕 |
药学院(牵头)、第一临床学院 |
注:1.“博一”代表博士一级学科, “硕一”代表硕士一级学科,“专博“代表博士专业学位,“专硕”代表硕士专业学位。
2. 表中所列的一些研究生培养单位在评估期内发生了归属上的变动,但基于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连续性,以及为方便评估工作计,除已成建制撤销的培养单位外,其他培养单位的名称仍维持不变。
3. 原纳入本年度自评范围的文物与博物馆硕士、艺术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因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目录修订,分别对应调整为文物硕士、博物馆硕士和戏剧与影视硕士等3个专业学位授权点,原学位授权点不再进行合格评估,调整后的学位授权点按照批准时间参加国务院学位办组织的学位授权点专项核验。
三、组织机构和组织形式
为确保评估工作高效、有序进行,在学校、培养单位层面分别组建评估组织机构。
(一)校级评估组织机构
成立由分管校领导任组长,校党政办、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办公室、人事部、财务部、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院、学生就业指导与服务中心、医学部等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校学位授权点评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校评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规划和领导学校学位授权点评估工作。
校评估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评估工作办公室,依托研究生院,其职责主要在于编制整体评估方案,制订指导性的评估指标体系,遴选组建学位授权点评估专家组,审核学位授权点自评总结报告和学位授权点建设年度报告,编制学校研究生教育发展质量年度报告,以及负责评估过程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等。
(二)培养单位评估组织机构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成立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学位授权点的自评工作。自评工作小组组长由学院主要领导担任,成员由学院相关领导、学位授权点负责人、研究生导师、研究生教学秘书等组成。对于跨培养单位的学位授权点,由校评估工作领导小组指定牵头单位,并由相关单位和人员组成联合工作小组。自评工作小组依据学校整体评估方案,制定本单位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实施细则,结合学科特点拟定评估标准和评估指标体系,组织编写学位授权点建设年度报告;整理分析学位授权点数据信息,形成较完整的评估支撑材料,编制《学位授权点基本状态信息表》,完成自评总结报告;根据专家评价结果和改进建议,制定学位授权点改进提升方案,做好整改工作。
四、评估内容
评估内容须涵盖本学位授权点近5年来的基本情况。根据我校的办学定位和研究生培养质量标准,从目标定位、研究方向、师资队伍、学科方向、人才培养数量质量和特色、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学术交流、条件建设和制度保障等方面,真实、准确考察学位授权点的目标达成度。具体的评估要素参见《武汉大学学位授权点评估指标体系》(附件1)。
评估内容应重点聚焦人才培养,其中人才培养质量标准不得低于国家制定的《一级学科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或《专业学位类别(领域)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各学位授权点可根据学校制定的指导性评估指标体系,适当调整二级指标及其权重,构建符合本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特点、能体现自身特色的自我评估指标体系,经所在单位评估工作小组审核、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通过,报校评估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五、评估方式
根据国家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本次评估采用以国内同行专家评估为主,辅以教育质量认证和国际评估的评估方式。
(一)国内同行专家评估。除少数明确开展教育质量认证或国际评估的学位授权点,其他学位授权点均采取此类评估方式。本通知对评估内容、评估流程等方面所作规定,除特别指明之处外,仅适用于此类方式的评估。
(二)国际评估。对于学校已确定开展国际评估的学科,学位授权点的自我评估结合学科的国际评估进行,并根据评估情况形成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总结报告。
(三)教育质量认证。部分行业、职业特色鲜明且已开展行业认证或国际质量认证的专业学位授权点,如评估期内有相关认证活动,可结合行业认证的方式进行评估。
六、评估流程
(一)组建评估工作小组,研究制定自我评估工作方案(4月30日前)
按照国家相关文件要求,研究生院在广泛征询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业已于2021年5月完成校自评方案(含评估指标体系)的制定和上报工作。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应据此成立自评工作小组,并根据学校总体方案,结合自身实际,进一步细化和充实其中的内容,拟定更具可操作性的评估工作实施细则,同时以《学位授权点抽评要素》和学校指导性评估指标体系为依据,制定个性化的学位授权点评估指标体系。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的评估工作实施细则(包括自评工作小组名单)和评估指标体系须于4月30日前报送校评估工作办公室,经校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二)组织评估材料(专家评审会议前)
校评估工作办公室事先拟订学位授权点需准备的评估材料清单,培养单位据此组织自我评估材料。评估材料应提前发送专家,根据专家意见,补充完善自评材料。
学位授权点自评材料的组织应紧密围绕评估指标体系进行,内容应充分体现本学位授权点的特色和人才培养水平。自评汇报材料采取写实性描述,能用数据定量描述的,不得定性描述。定量数据除总量外,尽可能用师均、生均或比例描述。相关数据统计、清单列表如师资队伍、科研成果等尽可能使用图表表示。
学位授权点准备的自评材料必须真实、可靠,有据可查,不得弄虚作假。为方便评估工作,相关材料可汇编成册。
(三)组成评估专家组(专家评审会议一个月前)
根据学校评估工作方案的安排,学位授权点评估专家组应由本学科领域水平较高的校外研究生导师组成,人数不得少于5人,且为奇数。其中,学术学位授权点评估专家至少应有1人为本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专业学位授权点评估专家中应包括至少1名本届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和1名行业专家。
评估专家组组成的一般办法为:先由各学位授权点酝酿提出候选评估专家名单,数量须在拟聘人数的2倍以上,最后由校评估工作办公室从中选定正式评估专家。必要时,校评估工作办公室得直接从有关专家库中抽取人选组成评估专家组。
(四)专家沟通(专家评审会议一周前)
学位授权点事先与评估专家进行充分沟通,向专家说明本单位的办学目标、人才培养质量标准、评估目的、评估方式、工作要求和工作流程等,听取专家对评估工作安排的意见。
(五)专家现场评估(11月30日前)
评估专家通过听取总体汇报、与师生和管理人员座谈、课堂听课、现场考察、查阅有关资料等方式,了解学位授权点基本情况。专家组经过充分讨论,对学位授权点作出“优秀”、“良好”、“合格”或“不合格”的评判,并提出诊断式评议意见。专家评议意见应具有较强的针对性,从学位授权点建设的各个方面,指出其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并提出改进建议。
(六)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评估结果(12月31日前)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专家评议意见,按议事规则对学位授权点自评结果进行审议表决,表决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同时按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的有关办法决定是否调整或撤销学位授权点。
(七)撰写自我评估总结报告和制定改进提升方案(2025年1月31日前)
在自评基础上,各学位授权点按照规定的撰写提纲和抽评要素,分别编写《自我评估总结报告》。同时,学位授权点应根据评估发现的问题和不足,结合评估专家意见,制定学位授权点改进提升方案。改进提升方案应具有可操作性,包括未来一段时间的发展目标和保障措施。下一评估周期,学校将重点检查学位授权点改进提升方案的落实程度。
(八)上报自评材料(2025年3月底)
2025年3月底前,学校向指定信息平台上传自我评估结果、《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总结报告》、专家评议意见和改进建议,以及参评学位授权点连续5年的研究生培养方案(周期内版本相同的年份只需提交一份)。
(九)评估材料归档。因学位授权点评估产生的所有材料由学位授权点所在培养单位或评估牵头单位归档保存,以便国家教育行政部门随机抽评时调用。
七、学位授权点随机抽评
按照国家相关文件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在学位授予单位自我评估的基础上,按不低于30%的比例对所有参评学位授权点进行随机抽评,抽评的学位授权点覆盖所有培养单位,其中,本评估轮次内学位论文抽检存在问题较多的学位授权点必定抽评。
学位授权点随机抽评工作在2025年进行。具有博士和硕士学位授权的学位授权点随机抽评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未获得博士学位授权的硕士学位授权点随机抽评由各省级学位委员会组织实施。学位授权点随机抽评的具体事宜遵照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通知执行。
八、对评估结果的最终认定和处理
依据《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随机抽评的学位授权点,其最终评估结果按参评专家的评议意见认定;未抽评的学位授权点,其最终评估结果按学位授予单位自我评估结果认定;未开展自我评估的学位授权点视为自动放弃学位授权,按不合格学位授权点认定。
学校将进一步加强对评估结果的使用,强化学位授权点建设的激励机制。对人才培养质量高、学科贡献大、研究生培养特色鲜明的学位授权点,学校将加大扶持力度,在研究生招生指标配置、绩效奖励分配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对于学位授权点建设水平和研究生培养质量持续低下的学位授权点,主动调整撤销学位授权。
九、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周密组织。开展周期性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工作是国家为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而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培养单位和学位授权点对此项工作应予以高度重视,尽量做到工作前置安排,认真组织,压实责任。要务必保持好与评估专家的联系、沟通,并至少提前半个月将评估材料发送评估专家审阅。要细化做好专家现场评审各个环节的工作,每个学位授权点专家现场评审的时间一般不得少于一整天。跨培养单位学位授权点的相关各方要加强彼此间的协调、配合,确保评估质量。
(二)严明评估纪律,确保评估工作客观公正。培养单位应保证自我评估材料的真实可信,杜绝弄虚作假行为;要严格遵守评估纪律与廉洁规定,坚决排除非学术因素的干扰。对违反评估纪律和材料作假的单位及个人,学校将依据有关纪律法规严肃处理。
(三)2024年是本轮周期性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自评工作的收官之年,明年教育行政部门将启动随机抽评工作,各参评学位授权点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自评的各项工作。有调整学位授权点计划的培养单位,必须尽早向研究生院学位工作处提出调整申请,并由学位工作处在履行必要程序后向国务院学位办呈请备案。不能在年内完成备案的学位授权点,应按本通知要求开展自评。
(四)《学位授权点建设年度报告》编制和《学位授权点基本状态信息》填报等评估配套工作,研究生院将另行专门布置。
(五)评估工作中如遇问题和不明事项,请联系研究生院质量与专业学位处,联系电话:68754155。
附件:1. 武汉大学学位授权点评估指标体系暨评分表.docx
2. 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需准备的材料清单.doc
3. 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总结报告.docx
武汉大学研究生院
2024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