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与专业学位

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度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3-03-14 10:09:44    来源:    点击:

有关研究生培养单位:

为贯彻落实《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和全国研究生教育会议精神,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修订印发〈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的通知》(学位〔202025号)和《关于开展2020-2025年学位授权点周期性合格评估工作的通知》(学位〔202026号)要求,依据《武汉大学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工作方案(2020-2025年)》(武大研字〔2021〕13号),学校拟于2022-2024年间分年度组织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进行新一轮全面的自我评估。为做好本年度的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的基本原则

(一)以评促建,严守底线。要进一步明确评估是手段、诊断是目的,在全面检视我校学位授权点建设情况的基础上,通过制定和对照体现学位授权点应有办学水平与研究生教育发展目标的评估标准,找准我校学位授权点建设和研究生培养工作中存在的优势与不足,重在发现并解决其中的一些突出问题。要通过周期性评估,进一步强化培养单位的底线思维和质量保障主体意识,逐步完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的长效保证机制,不断促进学科结构的调整优化,做到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

(二)突出重点,注重实效。本次评估继续坚持聚焦人才培养,以检验研究生培养质量和学位授予质量为重点。要进一步分类完善评估指标体系,把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及成效作为评估的一项重要内容。要切实抓好学位授权点改进提升方案的制定及后续落实工作,确保评估工作实效。

(三)统筹推进,科学实施。学校对学位授权点的自我评估进程以及评估方式、评估专家选聘等事项实行统筹安排。评估各参与方要加强对评估过程的管理,履职尽责,按时高质量完成各项评估任务。要大力加强评估信息数据平台建设,充分利用现代评估技术与手段,实现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的有机结合,提高评估工作的信度和效度。

二、评估范围

根据《武汉大学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工作方案(2020-2025年)》,2023年度我校拟组织开展理论经济学等27个学位授权点的自我评估工作,具体列表如下:

2023年参评学位授权点及培养单位

序号

学科(类别)代码

学科(类别)名称

学位授权级别

培养单位

1

0201

理论经济学

博一

经济与管理学院(牵头)、董辅礽经济社会发展研究院、国际问题研究院、中国边界与海洋研究院

2

0202

应用经济学

博一

经济与管理学院(牵头)、董辅礽经济社会发展研究院、财政金融研究中心

3

0305

马克思主义理论

博一

马克思主义学院(牵头)、

党内法规研究中心

4

0401

教育学

硕一

教育科学研究院

5

0702

物理学

博一

物理科学与技术学院(牵头)、

电子信息学院、高等研究院

6

0705

地理学

博一

资源与环境科学学院(牵头)、遥感信息工程学院、测绘遥感工程国家重点

实验室

7

0801

力学

博一

土木建筑工程学院(牵头)、

水利水电学院

8

0802

机械工程

博一

动力与机械学院(牵头)、

工业科学研究院

9

0805

材料科学与工程

博一

物理科学与技术学院(牵头)、化学与分子科学学院、动力与机械学院、水利水电学院、图像传播与印刷包装研究中心、高等研究院、工业科学研究院

10

0807

动力工程及工程热物理

博一

动力与机械学院

11

0814

土木工程

博一

土木建筑工程学院

12

0815

水利工程

博一

水利水电学院(牵头)、动力与机械学院、水工程科学研究院

13

0822

轻工技术与工程

硕一

图像传播与印刷包装研究中心

14

0830

环境科学与工程

博一

资源与环境科学学院(牵头)、水利水电学院、图像传播与印刷包装研究中心

15

1201

管理科学与工程

博一

经济与管理学院(牵头)、 信息管理学院、董辅礽经济社会发展研究院

16

1202

工商管理

博一

经济与管理学院(牵头)、董辅礽经济社会发展研究院

17

0251

金融

专硕

经济与管理学院

18

0253

税务

专硕

经济与管理学院

19

0254

国际商务

专硕

经济与管理学院

20

0255

保险

专硕

经济与管理学院

22

0256

资产评估

专硕

经济与管理学院

22

0257

审计

专硕

经济与管理学院

23

0451

教育

专硕

教育科学研究院

24

1251

工商管理

专硕

经济与管理学院(牵头)、董辅礽经济社会发展研究院

25

1253

会计

专硕

经济与管理学院

26

1254

旅游管理

专硕

国家文化发展研究院(牵头)、

经济与管理学院

27

1256

工程管理

专硕

土木建筑工程学院(牵头)、信息管理学院、水利水电学院、动力与机械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

:1.“博一”代表博士一级学科, “硕一”代表硕士一级学科,“专硕”代表硕士专业学位。

    2. 纳入2022年度评估计划、因疫情等因素影响延迟至本年度进行评估的学位授权点未列入此表。

    

三、组织机构和组织形式

为确保评估工作高效、有序进行,在学校、培养单位层面分别组建评估组织机构。

(一)校级评估组织机构

成立由主管校领导任组长,校党政办、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办公室、人事部、财务部、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院、学生就业指导与服务中心、医学部等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校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校评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规划和领导学校学位授权点评估工作。

校评估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评估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校评估工作办公室),依托研究生院,其职责主要在于编制学校整体评估方案,制订指导性的评估指标体系,遴选组建学位授权点评估专家组,审核学位授权点自评报告和学位授权点建设年度报告,编撰学校研究生教育发展质量年度报告,以及负责评估过程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等。

(二)培养单位评估组织机构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成立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学位授权点的自评工作。自评工作小组组长由院长(系主任)担任,成员由学院相关领导、学位授权点负责人、研究生导师、研究生教学秘书等组成。对于跨培养单位的学位授权点,由校评估工作领导小组指定牵头单位,并由相关单位和人员组成联合工作小组。各培养单位自评工作小组依据学校整体评估方案,制定本单位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实施细则,结合学科特点拟定评估标准和评估指标体系,组织编写学位授权点建设年度报告;收集学位授权点基础数据资料,形成较完整的评估支撑材料,编制《学位授权点基本状态信息表》,完成自评报告;根据专家评价结果和改进建议,制定学位授权点改进提升方案,做好整改工作。

四、评估内容

评估内容须涵盖本学位授权点近5年来的基本情况。根据我校的办学定位和研究生培养质量标准,从目标定位、研究方向、师资队伍、学科方向、人才培养数量质量和特色、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学术交流、条件建设和制度保障等方面,真实、准确考察学位授权点的目标达成度。具体的评估要素参见《武汉大学学位授权点评估指标体系》(附件1)。

评估内容要重点突出人才培养,其中人才培养质量标准不得低于国家制定的《一级学科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或《专业学位类别(领域)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各学位授权点可根据学校制定的指导性评估指标体系,适当调整一级指标和二级指标及其权重,构建符合本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特点、能体现自身特色的自我评估指标体系,经所在单位评估工作小组审核、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通过,报校评估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五、评估方式

根据国家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我校本次评估拟采用以国内同行专家评估为主,辅以教育质量认证的评估方式。

(一)国内同行专家评估。我校除少量专业学位授权点外均采取此类评估方式,评估原则上采取学位授权点自评和专家现场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如遇新冠疫情防控需要,经校评估工作领导小组批准,专家集中评审可改为线上举行。

本通知对评估内容、评估流程等方面所作规定,除特别指明之处外,仅适用于此类方式的评估。

(二)教育质量认证。部分行业、职业特色鲜明且已开展行业认证或国际质量认证的专业学位授权点,如评估期内有相关认证活动,可结合行业认证的方式进行评估。

六、评估流程

(一)组建评估工作小组,研究制定自我评估工作方案(4月30日前)

按照国家相关文件要求,校评估工作办公室在广泛征询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业已于2021年5月完成校自评方案(含评估指标体系)的制定工作并上报。各学位授权点应据此成立自评工作小组,并根据学校总体方案,结合自身实际,进一步细化和充实其中的内容,拟定本点更具可操作性的评估工作实施细则,并以《学位授权点抽评要素》和学校指导性评估指标体系为依据,制定个性化的评估指标体系。各学位授权点的评估工作实施细则(含自评工作小组名单)和评估指标体系须于4月30日前报送校评估工作办公室,经校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二)组成评估专家组(5月31日前)

学校拟采取两种方式选聘同行评估专家:一种方式是先由各学位授权点酝酿提出候选评估专家名单,数量须在拟聘人数的2倍以上,最后由校评估工作办公室从中选定正式评估专家;另一种方式是校评估工作办公室直接从专家库中抽取人选组成评估专家组。

根据学校评估工作方案的安排,各学位授权点评估专家组应由本学科领域水平较高的校外研究生导师组成,人数不得少于5人,且为奇数。其中,学术学位授权点评估专家至少应有1人为本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专业学位授权点评估专家中一般应包括至少三分之一的行业专家,且原则上应有1名本届全国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

(三)专家沟通(6月30日前)

学位授权点事先与评估专家进行充分沟通,向专家说明本单位的办学目标、人才培养质量标准、评估目的、评估方式、工作要求和工作流程等,听取专家对评估工作安排的意见。

(四)组织材料。校评估工作办公室事先拟订学位授权点需准备的评估材料清单,培养单位据此组织自我评估材料。评估材料应提前发送专家,根据专家意见,补充完善自评材料。

学位授权点自评材料的组织应紧密围绕评估指标体系进行,内容应充分体现本学位授权点的特色和人才培养水平。自评汇报材料采取写实性描述,能用数据定量描述的,不得定性描述。定量数据除总量外,尽可能用师均、生均或比例描述。相关数据统计、清单列表如师资队伍、科研成果等尽可能使用图表表示。

学位授权点准备的自评材料必须真实、可靠,有据可查,不得弄虚作假。为方便评估工作,相关材料可汇编成册。

(五)专家现场评估(11月30日前)

评估专家通过听取总体汇报、与师生和管理人员座谈、课堂听课、现场考察、查阅有关资料等方式,了解学位授权点基本情况。专家组经过充分讨论,对学位授权点作出“优秀”、“良好”、“合格”或“不合格”的评判,并提出诊断式评议意见。专家评议意见具有较强的针对性,从学位授权点建设的各个方面,指出其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并提出改进建议。

(六)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评估结果(12月31日前)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专家评议意见,按议事规则对学位授权点自评结果进行审议表决,表决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同时按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的有关办法决定是否调整或撤销学位授权点。

(七)撰写自我评估总结报告和制定改进提升方案(2024年3月1日前)

在自我评估的基础上,各学位授权点规定的写提纲和抽评要素分别编写《自我评估总结报告》。同时,学位授权点应根据评估发现的问题和不足,结合评估专家意见,制定学位授权点改进提升方案。改进提升方案应具有可操作性,包括未来一段时间的发展目标和保障措施下一评估周期,学校将重点检查学位授权点改进提升方案的落实程度。

(八)上报自评材料(2025年3月底

2025年3月底前,学校向指定信息平台上传自我评估结果、《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总结报告》、专家评议意见和改进建议,以及参评学位授权点连续5年的研究生培养方案(周期内版本相同的年份只需提交一份)。

(九)评估材料归档。因学位授权点评估产生的所有材料由学位授权点所在培养单位或评估牵头单位归档保存,以便国家教育行政部门随机抽评时调取。

七、学位授权点随机抽评

按照国家相关文件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在学位授予单位自我评估的基础上,按不低于30%的比例对所有参评学位授权点进行随机抽评,抽评的学位授权点覆盖所有培养单位,其中,本评估轮次内学位论文抽检存在问题较多的学位授权点必定抽评。

学位授权点随机抽评工作在2025年进行。具有博士和硕士学位授权的学位授权点随机抽评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未获得博士学位授权的硕士学位授权点随机抽评由各省级学位委员会组织实施。学位授权点随机抽评的具体事宜遵照教育行政部门随后出台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对评估结果的最终认定和处理

依据修订后的《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随机抽评的学位授权点,其最终评估结果按参评专家的评议意见认定;未抽评的学位授权点,其最终评估结果按学位授予单位自我评估结果认定;未开展自我评估的学位授权点视为自动放弃学位授权,按不合格学位授权点认定。

学校将进一步加强对评估结果的使用,强化学位授权点建设的激励机制。对人才培养质量高、学科贡献大、研究生培养特色鲜明的学位授权点,学校将加大扶持力度,在研究生招生指标配置、绩效奖励分配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对于学位授权点建设水平和研究生培养质量持续低下的学位授权点,主动撤销学位授权。

九、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周密组织。开展周期性的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工作是国家为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而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其意义十分深远。各培养单位和学位授权点对此项工作应予以高度重视,尽量做到工作前置安排,认真组织,压实责任。要务必保持好与评估专家的联系、沟通,并至少提前半个月将评估材料发送评估专家审阅。要细化做好专家现场评审各个环节的工作,每个学位授权点专家现场评审的时间一般不得少于一整天。共享学位授权点的培养单位要加强彼此间的协调、配合,确保评估质量。

(二)严明评估纪律,确保评估工作客观公正。培养单位应保证自我评估材料的真实可信,杜绝弄虚作假行为;要严格遵守评估纪律与廉洁规定,坚决排除非学术因素的干扰。对违反评估纪律和材料作假的单位及个人,学校将依据有关纪律法规严肃处理。

(三)已撤销的学位授权点可向校评估工作领导小组申请不再参加本次评估,拟调整撤销的学位授权点在程序完成前需照常推进相关工作。

(四)纳入2022年度评估计划,受疫情等因素影响延迟至本年度进行评估的学位授权点需加紧推进相关工作,并于6月30日之前组织完成专家现场评审。

(五)评估工作中如遇问题和困难,请联系研究生院质量管理处,联系电话:68754155。

 

附件1. 武汉大学学位授权点评估指标体系暨评分表(学术学位).docx 

附件2. 武汉大学学位授权点评估指标体系暨评分表(专业学位).docx 

附件3. 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需准备的材料清单.doc 

附件4. 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总结报告.docx

 

武汉大学研究生院

2023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