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按照研究生院2014年发布的《关于成立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的通知》要求,大多数研究生培养单位已经成立了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并在研究生教育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现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研究生培养管理的通知》(教研厅〔2019〕1号)、《武汉大学关于深化培养机制改革全面提升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水平的若干意见》(武大字〔2017〕4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进一步加强各培养单位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建设,充分发挥专家组织在研究生教育改革和建设中的作用,提升研究生教育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专业化水平。相关要求如下:
一、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的基本职责
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是各培养单位承担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咨询、监督、指导、评估和研究等职能的组织机构。具体职责如下:
1.研究制定本单位研究生教育发展规划、规章制度、改革方案和实施举措等;
2.研究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培养的基本工作规范,包括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课程体系、课程内容、教学大纲等,以及研究生课程教学与必修环节的基本要求等;
3.审议本单位申报的研究生教育常规建设项目,包括教育教学改革项目、课程建设项目、教材建设项目、博士生延期资助项目、研究生出国研修和短期出访项目等;
4.检查、督导本单位研究生课程教学和必修环节的落实情况,以及研究生培养相关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对检查、督导中发现的违反研究生培养工作规范的相关事项和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并上报培养单位和研究生院;
5.组织本单位研究生培养过程的质量评估工作,开展教学检查、课堂听课、考试巡视、中期考核巡查等,建立健全研究生培养质量保障体系;
6.组织开展研究生教育专题调查研究工作,提出加强和改进研究生教育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7.承担学校和本单位委托的其他工作。
二、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的人员组成
1.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由各培养单位自行组建,应兼顾学科代表性,保持学术学位与专业学位之间的平衡;委员会委员人数一般为7—17人(可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作适当调整),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委员若干名。
2.培养单位应遴选政治立场坚定、熟悉研究生教育政策法规、研究生培养经验丰富、学术水平高、恪守学术道德与学术规范、作风正派、为人师表、身体健康的研究生导师、管理干部担任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委员,有专业学位点的培养单位应遴选一定数量有专业技术特长、热心研究生培养工作的校外专家担任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委员。
3.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委员由培养单位自主选聘,经所在单位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后予以公布;委员每届任期一般为四年,可连选连任;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三、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的工作制度
1.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应在培养单位的领导和支持下积极开展工作;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委员会议,议题由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商定;根据工作需要,可不定期召集全体委员或部分委员召开若干专题会议。
2.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经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会议要有专人记录,并根据需要印发会议纪要。
3.委员会如需对某项重大议题形成决议,须经充分研究论证后,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到会人数应不少于委员会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获得不少于到会人数二分之一票数为通过)。
4.跨学院(系)的一级学科应建立研究生培养工作协调机制,由各单位培养指导委员会相关委员组成一级学科研究生培养工作协调小组,协商确定组长,共同协商一级学科内研究生的培养、质量管理等工作。
四、关于进一步加强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的工作要求
1.培养单位要高度重视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的建设工作,尚未成立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的单位要及时组建,已经成立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的单位要根据近年来委员的岗位变动情况作适当调整或增补。
2.培养单位要大力支持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相应的办公条件和工作经费,充分采纳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切实发挥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在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和质量保障中的作用。
3.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可根据本通知的有关内容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工作规程,建立健全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工作机制。
4.请各单位在2019年6月15日前将本单位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见附件)纸质版和电子版提交到研究生院培养处备案(联系人:卢晴,电话:68754172)。
特此通知
附件: 院(系)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组成人员.docx
研 究 生 院
2019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