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招[2015]05号
各培养单位: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5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2号)要求,为做好我校2015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复试录取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提高质量为目标,按照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进行录取工作。加大改革力度,增强复试考核工作规范性和科学性。招生指标分配调整坚持绩效导向原则,向培养绩效突出的学位点和国家、学校重要人才计划倾斜。扩大培养单位招生自主权,发挥导师组在人才选拔中的主体作用。强化信息公开,提高招生服务水平,切实保障博士研究生招生机会公平、程序公开、结果公正。
二、组织管理
(一)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
(二)培养单位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单位博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制定本单位博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对参加复试录取工作的人员进行政策、纪律、专业等方面的培训,组织复试考核工作,确定拟录取考生名单,受理考生申诉并作出解释及处理。
三、指标分配
综合考虑培养单位近3年招生情况、学科建设、科研经费、师资条件、生源状况、培养质量以及就业率等因素,运用指标分配模型确定各培养单位简章计划招生计划数。
2015年招生简章公布的招生计划数,即为各培养单位录取指标分配的基本依据。各类专项计划招生指标在复试之前划拨至培养单位。
各培养单位应统筹学位点布局、引进人才、长学制转入等因素,结合生源状况合理分配本单位招生指标。
“2011”计划专项指标由协同创新中心牵头单位制定计划分配方案,报研究生院审核同意后下达相应培养单位。其中地球空间信息科学协同创新中心计划11人、国家领土主权与海洋权益协同创新中心计划10人。
四、复试基本分数线
(一)一般计划
1. 外语最低复试分数线
科类
| 文科
| 理工科
| 医科
|
外语最低复试分数
| 50
| 40
| 50
|
(二)专项计划
1.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
民族
| 科类
| 外语
| 业务课
| 总分
| 上线人数(人)
|
汉族
| 文科
| 60
| 60
| 250
| 2
|
理工、医学
| 60
| 60
| 235
| 1
|
少数民族
| 文科
| 40
| 60
| 190
| 18
|
理工、医学
| 35
| 60
| 165
| 5
|
2.思政教师
类别
| 外语
| 业务课
| 总分
|
思政教师
| 60
| 60
| 220
|
3.高校辅导员
类别
| 外语
| 业务课
| 总分
|
高校辅导员
| 60
| 60
| 200
|
4.对口支援
类别
| 外语
| 业务课
| 总分
|
新疆大学
| 45
| 60
| 190
|
西藏大学
| 50
| 60
| 225
|
乐山师范学院
| 60
| 60
| 210
|
(三)优秀人才单独选拔
基本分数要求:外语30分及以上,专业课60分及以上。
根据指标数,由培养单位与驻外研究院协商确定复试录取分数线及基本要求,
(四)说明
1. 学校按文、理工、医三大学科分类划定外语最低复试分数线,培养单位以此为指导、以招生指标为依据,划定本单位复试分数线。
2. 分数线既要有总分要求,又要有单科要求,业务课成绩不低于60分;复试录取比例一般为120%。
3. 以同等学力身份报考的考生,政治加试成绩不计入总分,不及格(60分,下同)的考生不得参加复试。
4. 各类专项计划考生不得更改报考类别,招生计划不得挪用或突破指标录取。
五、复试要求
(一)制定细则
根据《招生简章》,结合学科特点,培养单位须制定细致周密、操作性强的《博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实施细则》。内容包括:分专业招生人数、复试基本分数线、复试内容、形式(其中外语听力口语测试和综合面试必不可少)、程序、时间、地点、要求、综合成绩计算方式等。《博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实施细则》及复试名单(包括复试专业、报考导师、考生姓名、初试成绩、报考类别、是否调剂复试、是否提名复试等信息)须经研究生院审核通过后,在复试前上网公告。
(二)具体安排
1.时间地点:复试工作安排在5月5日—5月28日期间进行,具体复试时间和地点由培养单位自行确定。
2.资格审查:考生参加复试时须持本人身份证、学位证书原件(应届硕士毕业生须持学生证)及复印件和准考证,最后学习阶段的成绩单原件或档案中成绩单复印件(加盖档案单位公章)。获得境外学历的考生,须出具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书的原件。培养单位须安排专人按报考条件严格审查考生(含普通招考、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思政教师、高校辅导员、优秀人才单独选拔)报考资格和报考信息。对不符合报考条件或提供虚假信息者,取消其复试资格。
3.各培养单位须通知所有达到复试要求的考生参加复试,培养单位或报考导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达到复试要求的考生参加复试。
考生不按时参加复试的,视为自动放弃复试资格。因提供不实材料信息而导致无法参加复试及不能录取者,均由考生个人承担责任。
4.复试费用:由培养单位按学校财务部的有关规定收取。
(三)复试内容
主要包括对考生学术水平的考查、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及体检检查等。
1.学术水平考查
各培养单位应根据培养目标要求,考查考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的能力、科研创新能力、对本学科前沿领域及最新研究动态的掌握情况等,并对考生进行外国语能力测试。还应对考生进行综合测评,判断其是否具备博士生培养的潜能和素质。复试流程及形式由培养单位确定并在复试前公开。
1)外语听力口语测试。听力测试可以单独放录音笔试,也可以结合口试通过对话形式进行。口试可以事先印制若干套试题,由考生以抽签方式确定考试题目。
2)考生必须提交包括本人科研经历、科研成果、拟从事研究的学科领域及研究方向的认识、研究思路和展望的报告(PPT形式)。复试小组要对其进行认真评价,考察考生对本学科前沿知识及最新研究动态的掌握情况,准确把握考生的科研素质及培养潜力。
3)综合面试(含治学态度、动手能力、专业思想等综合素质和培养潜力)。每名考生综合面试时间不少于20分钟,复试小组须详细记录面试过程,并当场给出评语和分数。
4)对符合复试基本要求的同等学力考生和跨一级学科报考的考生须按《招生简章》的要求,加试与报考专业相关的两门硕士阶段学位课程(笔试),且不得与初试科目相同。加试由培养单位自行组织,每门考试时间为2小时,满分100分。试题难易程度按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要求掌握。
2.思想政治素质和品格考核
1)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是博士生招生复试的重要内容和录取的重要依据,培养单位必须严格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做好考核工作,对于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2)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学习(工作)态度、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方面。
3)培养单位在复试考查时应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导师等与考生进行有针对性的面谈,直接了解考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状况,还可采取“函调”或“派人外调”的方式对考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进行考核。
拟录取名单确定后,培养单位应向考生所在单位函调人事档案和本人现实表现等材料(须加盖考生人事档案所在单位人事或政工部门公章),全面审查其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
3.体检
依据教育部、卫生部、残联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我校在复试阶段由校医院对复试考生(含硕博连读、直博生、入学考核生)进行体检。体检结果不合格的考生不予录取;对体检有疑问的考生须在一周内进行复检,复查结果须在拟录取结果公示结束前提交,复检不合格或未按时提交复查结果的考生不予录取。
(四)调剂复试及导师提名复试
1.调剂复试
(1)在同一二级学科内,初试成绩达到复试分数线的考生可申请调剂导师复试,初试成绩未达到复试分数线的考生不得调剂导师复试。
(2)跨二级学科的考生不得调剂。跨学院调剂,原则上调入和调出专业相同且初试成绩达到调入和调出单位复试分数线的考生方可调剂。
凡申请调剂导师复试的考生须填写《武汉大学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调剂复试审批表》(见附件1),经调入、调出两位导师同意,调入、调出培养单位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线下考生不得调剂导师及专业。
2.导师提名复试
在上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对于学术科研成果突出且初试成绩为复试分数线下10分之内(单科与总分差分合计)的考生,导师可以在分配的招生指标内对其申请提名复试,原则上按照招生指标与提名人数1:2的比例进行提名,具体规定如下:
(1)无合格上线生源的导师,最多可提名2名线下考生参加复试;
(2)只有1名及1名以上合格上线生源的导师,最多可提名1名线下考生参加复试。
导师招生名额为2人及2人以上,按照此比例依次类推。
考生须填写《武汉大学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导师提名复试审批表》(见附件2),经培养单位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
导师提名复试仅限用于一般计划类的考生,不允许对各类专项计划类考生进行提名复试。
《武汉大学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调剂复试审批表》、《武汉大学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导师提名复试审批表》须在复试前填写完毕,交研究生院招生工作处。经审核通过后,方可参加复试。
六、录取原则、类别及奖学金
(一)成绩核算
入学考试的总评成绩(初试成绩和复试综合成绩加权分)和复试综合成绩(复试阶段各类考核成绩加权分)等均为百分制。复试综合成绩占总评成绩的30%~50%,具体比例由培养单位确定。同等学力考生和跨一级学科考生加试科目成绩不计入总成绩,但不及格者不予录取。
入学考试的总评成绩是录取与否的重要依据。复试综合成绩不及格者不予录取。复试的某一方面是否具有一票否决权由培养单位据实决定。
(二)录取原则
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勿滥”的原则,严格按照对外公布的复试分数线、招生指标和入学考试总评成绩进行复试录取。
(三)录取类别
非定向就业和定向就业两种
定向就业博士生按定向协议就业;非定向就业博士生按所在招生单位推荐、本人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办法就业。
在职研究生和通过各类专项计划(含“少数民族骨干计划”、“高校思政教师”及“辅导员在职攻读博士学位专项计划”、“对口支援西部地区高校专项计划”)招收的研究生为定向就业。定向就业的博士研究生均须在被录取前与我校、定向单位分别签订定向就业协议,其档案及工资关系无需转入我校,毕业后回定向单位或地区就业。
(四)定向就业类考生录取政策
各培养单位招收定向就业类考生数量不得超过录取总人数的10%。
(五)学费及奖学金
所有博士研究生均需缴纳学费,学费标准暂定为:待物价部门核准后公布。
博士生奖学金的发放办法按学校研工部门相关文件执行,另行公布。
七、公示制度
培养单位应在本单位网站上开辟专栏,公布本单位复试细则,各系或学科、专业招生人数,参加复试所有考生(含拟录取考生)的姓名,考生编号、专业、类别、初试成绩、复试成绩、总评成绩等。拟录取名单上报学校研究生院前,要在本单位的网站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公示期间名单如有变动,须对变动部分做出专门说明,并对变动内容另行公示10个工作日。未经公示的考生不得录取。培养单位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应提供考生咨询及申诉电子信箱、电话号码等,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调查处理。
为加强信息公开、方便考生查询,经学校研究生院审核通过的拟录取名单,将同时通过“武汉大学研究生招生考试服务系统”予以公布,以实现便捷、高效、及时地公开招生信息。
八、工作要求
(一)所有上报材料均须由各培养单位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各培养单位负责对未被录取的考生尤其是初试高分考生作好必要的解释工作并对遗留问题进行处理。
(二)《复试录取工作实施细则》须于5月4日17:00前报研究生院招生工作处102办公室,经审核同意后对外公布。
(三)优秀人才单独选拔复试录取工作须严格按照《武汉大学单独选拔优秀人才攻读博士学位暂行办法》(武大研字[2007]97号)文件执行,其复试录取的依据是考生入学考试总评成绩及已有工作业绩,不得附加其他条件。
(四)《复试记录表》(见附件3)应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原则现场填写。培养单位应对复试过程全程录音录像,并将相关音频、视频资料留存备查,录取考生的复试材料按时归档保存,未录取考生报考及复试材料由培养单位保存一年。
(五)初录名单通过武汉大学研究生招生考试服务系统报送,请将复试成绩、初录名单等信息于5月28日(星期四)前录入。
(六)培养单位应不断完善监督、巡视和复议制度。研究生院将聘请有关领导、专家加强巡视、监察工作,并受理投诉、申诉,经调查情况属实的,责成有关培养单位进行复议。
(七)培养单位和所有涉招人员须正确处理自主与自律的关系,认真、严格地执行有关规定。如违反招生政策和纪律,学校将给予通报批评和纪律处分,情节严重者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维护招生纪律的严肃性和确保研究生录取的质量。
特此通知
附件:
1.《武汉大学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调剂复试审批表》
2.《武汉大学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导师提名复试审批表》
3.《武汉大学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复试记录表》
武汉大学研究生院招生工作处
2015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