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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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在权力监督领域充分彰显

时间:2019-11-13 10:50:59    来源:    点击:

作者:吕永祥    《检察日报》(20191105日)


   20191028日至31日,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在北京召开。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全党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将“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作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个重要方面进行决策部署,充分彰显出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在国家制度体系和国家治理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指出,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是党在长期执政条件下实现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重要制度保障。党的十八大以来,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既涉及到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发展与完善,又涉及到对监察制度、检察制度等重要制度的改革和优化,其运行状况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我国腐败治理体系和腐败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实施效果,是观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显著优势的一个重要窗口。


   中国共产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充分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在权力监督领域的政治优势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强调,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具有多方面的显著优势,其中之一就是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


   中国共产党对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领导经历了一个不断坚持和加强的发展历程。而从坚持中国共产党对权力监督体系的领导,向坚持中国共产党对权力监督体系的集中统一领导的转变历程,集中展现于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之中。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之前,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由党的纪检机关、行政监察部门、预防腐败局、检察院的反贪反渎和职务犯罪预防部门等多个权力监督机构组成,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多元分散特征容易产生协调难等问题,给中国共产党加强对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集中统一领导造成困难。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为适应新时代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的现实需要,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中采取了整合型改革方略,将行政监察部门、预防腐败局等多个权力监督机构的反腐败职能和人员都整合至新创制的监察委员会之中,为中国共产党实现对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集中统一领导创造了有利条件。


   不仅如此,我国还采取健全纪检监察机关合署办公制度、请示报告制度、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衔接制度等多种举措,加强了中国共产党对权力监督工作的过程领导和结果领导,增加了监督的协同性与有效性,构建起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


   科学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权力监督理论,充分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在权力监督领域的理论优势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指出,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另一个显著优势就是,坚持党的科学理论。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植根中国大地的制度和治理体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将马克思主义权力监督理论与我国中国共产党长期执政的客观实际充分结合起来,先后在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党的十九大、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等一系列重要会议上,深刻阐述了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大意义、根本目的、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形成了科学完备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权力监督理论。


   一方面,从国家监督来看,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秉持全面深化改革的整体思维与系统思维,通过实施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将原本分散的权力监督资源和手段充分整合起来,构建一个监督主体地位更高、监督对象覆盖更广、监督手段更为丰富的新型国家监察制度,实现了对十八大以前历届党和国家领导人的行政监察思想的重大发展和创新,代表了马克思主义权力监督理论中国化的最新成果。


   另一方面,从党内监督和其他监督方式之间的融合来看,与西方国家政党内部监督与公权力监督各行其是不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督理论植根于中国特色政党—国家—社会关系之中,强调既要建立纪检监督、监察监督、巡视监督和派驻监督之间的衔接机制,又要将党内监督与人大监督、司法监督、民主监督等其他监督方式贯通起来,指导我国构建一个各监督主体相互配合、同向发力的“大监督”格局。


   理论是实践的先导,日益科学完备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督理论,为充分彰显新时代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优势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为继续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提供了科学的方向指引。


   不断发展和完善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充分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在权力监督领域的制度优势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另一个显著优势就是,坚持改革创新、与时俱进,善于自我完善、自我发展,使社会充满生机活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在国家制度体系和国家治理体系中占据核心的位置,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制度优势的形成与彰显,得益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自我发展和自我完善。


   党的十八大以前,监察领域的改革受到人民代表大会之下的“一府两院”这一国家权力格局的限定,主要指向行政监察制度这一具体制度层面,党和国家主要侧重于实施行政监察制度改革等局部改革,并未涉及到国家权力结构的深层调整。在权力监督领域实施全面深化改革,势必要重新调整监察权在权力结构中的地位和作用,这难免会涉及到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对此,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新形势下,我们要毫不动摇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也要与时俱进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政体优化的高度重新进行国家监督体制的顶层设计,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中将监察权提升到与行政权和司法权平行的地位,改变了以前监察权从属于行政权的尴尬局面,使我国的国家权力格局和权力监督体系都更加科学合理。从中西方比较的角度看,西方国家议会监察专员行使的监察权仅仅是三权分立与制衡的政治权力格局中一种辅助性和补充性权力。而在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中,监察委员会行使的监察权处于和行政权、司法权平行的法律地位,这是西方国家的议会监察专员所无法比拟的。监察委员会对管辖范围内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依法采取冻结、查封、扣押、留置等强制措施,显著提高了监察权行使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我国从政体优化高度来破除监察权监督行政权的体制机制障碍的做法,为世界各国解决权力监督难题提供了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充分彰显出我国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鲜明特征与巨大优势。


(作者系武汉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讲师 本文系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坚持依法治国与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统筹推进研究”(17JZD003)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