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充分发挥信息的服务作用,保障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促进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学校进行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的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信息公开的方式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信息公开的范围分为向社会公众公开(以下简称“社会公开”)和向校内师生员工公开(以下简称“校内公开”)。
第三条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按照校长领导、分级负责、校长办公室组织实施、工会组织协同推进、师生员工积极参与、监察部门监督检查的工作机制进行。
第四条 学校成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推进、指导、监督、检查和组织协调全校的信息公开工作。
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校长办公室,负责学校信息公开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组织制订、实施信息公开相关制度;
(二)组织编制和修订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
(三)组织相关部门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四)负责创建并维护学校信息公开专题网站;
(五)受理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六)编制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七)承担与学校信息公开有关的其它职责。
第五条 校内各单位(包括机关职能部门、群团组织、学院及直属系、直属单位等,下称“各单位”)应明确一名负责人分管信息公开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按照学校要求清理、审查、确定、公布涉及本单位的应当予以公开的信息;
(二)负责承办和受理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提出的涉及本单位的信息公开申请;
(三)负责维护本单位信息公开专栏的内容;
(四)负责编制本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承担与本单位信息公开相关的其它职责。
各学院、直属系应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细则。
第二章 信息发布原则和报批程序
第六条 各单位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及时、安全、准确”的原则发布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 各单位应按照学校规定发布信息,未经批准公开的信息不得发布。主动公开的信息目录由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清理、汇总并报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由各单位负责人审定。
第八条 各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它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凡属涉密信息均不予公开。对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信息需报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九条 各单位拟发布的信息涉及其他单位的,应当主动与有关单位进行沟通、确认,确保发布的信息准确一致。
第十条 各单位发现影响稳定、扰乱正常工作和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
第三章 主动公开的内容和形式
第十一条 对下列信息,各单位应当主动公开:
(一)社会公开的内容
1.学校基本情况,如历史沿革、发展目标、校训校风、办学规模、学科专业设置等;
2.有关学校办学的基础数据,如教职工数量及构成情况、各类学生数量、办学基本条件等;
3.招生与就业工作的有关情况,如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录取信息、就业指导与服务的政策、就业信息等;
4.教育收费的情况,如收费项目、标准、依据和程序等;
5.工程建设项目及物资采购事项,如重大工程建设和维修项目方案及大型设备、大宗物品采购方案、招投标情况、工程竣工后的验收结果、工程审计结果及工程决算情况等;
6.接受社会及个人捐赠款物的使用和管理情况(以捐赠者有公开意愿为前提);
7.信访接待部门和监督检查部门的受理电话。
(二)校内公开的内容
1.学校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如学校战略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与总结、学校重大改革方案及其实施情况等;
2.干部人事工作,如机构改革方案,干部和教职工的聘任、考核、晋级、奖惩、职称评定等有关政策、程序及结果等;
3.财务管理事项,如教育经费及其它各项收入的来源、支出及使用管理情况等;
4.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相关事项,如教职工岗位聘任、工资调整、奖金福利发放、住房调配、年度考核等;
5.学生管理,如学籍管理、各类奖助贷学金的评审与发放、各类评优评奖的情况等;
6.领导干部廉政事项,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党政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及执行情况等。
第十二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各单位应当于信息生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可以根据需要,通过适当的方式(如网站、会议、公文、公告、视听传媒系统或者其它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形式)予以公开。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的程序和要求
第十三条 师生员工、社会公众根据自身教学、科研、生产、生活等特殊需要,可以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相关单位申请获取学校信息。采取上述方式确有困难的,可以采用当面口头形式提出申请。
获取学校信息的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地址、联系方式、所需信息内容的描述以及获取信息的形式等。
第十四条 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相关单位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及时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形给予答复或者提供信息:
(一)已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主动公开但尚未公开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提供所需信息;
(三)属于依申请公开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所需信息;
(四)不能予以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不属于学校掌握的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拥有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或者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十五条 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或个人隐私的信息,在公开之前,应当征询第三方或当事人意见,第三方或当事人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若相关单位认为不公开会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时,应当将拟公开的相关信息内容和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第三方或当事人。
第十六条 对获取信息的申请,可以当场答复或者提供的,应当场答复或提供;不能当场答复或者提供的,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或者提供其所需的信息。
第十七条 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经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学校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因不可抗力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期限计算中止,待障碍消除后恢复期限计算。期限计算的中止和恢复,应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九条 各单位要为依法获取信息的申请人提供方便,必要时可以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复制。
第二十条 学校按照物价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向申请人收取在获取信息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除此以外,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其它费用。
第五章 监督与保障
第二十一条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会、监察部门负责定期对各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和评议,并将考核情况纳入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的考评体系。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未按要求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由监察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主要负责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由监察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信息的;
(三)公开涉密信息的;
(四)通过中介以有偿方式提供学校信息的;
(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武汉大学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