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IP地址是校园网的重要信息资源,为了进一步规范武汉大学校园网所属IP地址的分配、使用和管理,保障校园网的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根据国家颁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及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校园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工作的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所有接入校园网的用户。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学校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和“谁管理,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实行IP地址分配使用逐级责任制,对校园网IP地址进行规范管理。
第四条 武汉大学网络中心(以下简称“网络中心”)负责对校园网IP地址进行统一管理,其具体职责是:
(1)制定校园网IP资源的规划;
(2)负责用户申请IP地址的审批;
(3)承担IP地址的日常维护与管理(如,IP地址和网卡地址的绑定,自动分配IP地址的管理,网络故障的检测与排除等);
(4)实施对IP地址的监管,组织开展联网单位IP地址使用与管理情况的检查;
(5)制定并组织实施校园网IP地址管理的有关制度及技术规范;
(6)为校园网用户提供相关的技术咨询与指导;
(7)协助上级单位及学校有关部门开展网络信息安全的检查及违规事件的调查处理。
第五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应按照“分工明确,职责明晰;责任到人,管理到位”的要求,进一步明确本单位校园网IP地址管理工作的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和措施,切实加强本单位校园网IP地址的管理,经常进行检查,有效预防和消除隐患。
第三章 IP地址的申请
第六条 具备联网条件、愿意接受本规定全部条款的校内单位和个人,均可向网络中心申请校园网IP地址,成为校园网的接入用户。
第七条 根据网络应用范围、目的与形式的不同,我校IP地址的使用形式分为两类,即教学办公区用户使用的固定IP地址和学生宿舍区用户使用的由系统实时自动分配的IP地址。
第八条 实行IP地址登记制度。
教学办公区的用户申请使用IP地址的办理程序是:(1)用户登陆“武汉大学网络中心网站(http://nic.whu.edu.cn)”,下载《武汉大学校园网络用户入网申请备案表》(一式两份),并按要求填写用户信息、明确具体用途;(2)用户所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3)网络中心审核通过后,即按用户的需求分配相应的IP地址并及时开通。
教学办公区用户申请使用IP地址用作建立网站的,应经用户所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报学校党委宣传部审批通过后,由网络中心分配相应的IP地址并及时开通。
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教学办公区用户在办理校园网IP地址申请手续时,需签署《武汉大学校园网用户承诺》。
第九条 学生宿舍区用户申请使用IP地址的办理程序按照网络中心发布的关于学生使用校园网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用户的权限与责任
第十条 使用固定IP地址上网的用户,对其所属的IP地址享有专用权并按学校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关的费用。未经网络中心批准,用户不得擅自挪用、转让校园网IP地址。
第十一条 采用系统自动分配的IP地址上网的用户,在分配的有效期内(由系统日志文件自动进行记录),对分配到的IP地址享有专用权,并按学校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关的费用。此类用户不得擅自将系统自动分配的IP地址改设为固定IP地址。
第十二条 用户使用校园网IP地址上网时,应自觉遵守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和规定,必须对因使用校园网IP地址上网产生的一切行为负责,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用户使用校园网IP地址用于代理服务,应严格履行报批手续,并自觉遵守以下规定:
(1)提供代理服务的服务器必须具备日志记录功能,最近历史记录不得少于60天;
(2)提供代理服务的公共活动场所(如公用计算机房、实验室、电子阅览室等),应切实加强上网管理,做好值班记录。在开放期间,值班人员应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对所有上网人员的身份、上下网时间、使用计算机的机号及机器IP地址进行详实的记载备查。最近上网值班记录要保持不少于60天;
(3)严禁架设面向校外的访问代理。
(4)严禁学生宿舍区的用户设置代理服务。
第十四条 用户因特殊情况(如长期外出、工作调动、毕业离校等)在较长时间内(一年以上)不再使用其申请的校园网IP地址时,应及时办理停用或注销手续,以免造成IP资源的浪费和经济上的浪费。
第十五条 用户应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及学校依法依规进行的有关计算机网络安全的检查。用户发现有利用校园网IP地址从事违纪违规的现象,有义务及时向学校网络中心报告。
第五章 异常情况及违规事件的处理
第十六条 用户使用的IP地址发生下述异常情况时,网络中心有权对其实施绑定、更换、封锁或关闭等强制措施:
(1)IP地址产生异常国际流量;
(2)IP地址被盗用;
(3)IP地址长期闲置不用或超过使用时限;
(4)未按规定及时交纳相关费用;
(5)因计算机感染病毒而对校园网可能造成重大影响;
第十七条 用户在使用IP地址出现下述情况时,视为违规行为:
(1)私自转借校园网IP地址;
(2)私自架设代理服务或面向校外提供代理服务;
(3)盗用IP地址;
(4)未经网络中心批准,利用校园网内各级接入设备进行各类网络技术实验;
(5)从事与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上网活动;
(6)阻挠学校有关部门就可疑事件或网络运行状况进行调查、检查。
第十八条 用户使用校园网IP地址发生本规定第十七条所列违规行为时,将被作出以下处理:
(1)私自转借校园网IP地址的,由网络中心对当事人提出警告,并暂停校园网络服务15天;
(2)私自架设代理服务或面向校外提供代理服务的,由网络中心对当事人提出警告并限期(30天以内)整改,整改期间暂停校园网络服务。未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完成整改的,网络中心将永久终止其使用校园网IP地址;
(3)盗用IP地址的,网络中心将永久终止其使用校园网IP地址。因盗用IP地址而使相关用户蒙受损失的,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4)未经网络中心批准,擅自利用校园网内各级接入设备进行各类网络技术实验的,由网络中心对当事人(或单位)提出警告并限期(30天以内)整改,整改期间暂停校园网络服务。未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完成整改的,网络中心将永久终止其使用校园网IP地址。
因擅自利用校园网内各级接入设备进行各类网络技术实验而引发校园网络运行故障的,由网络中心提请学校对有关责任人做出行政处理。造成校园网络设备损坏的,有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5)从事与学校有关管理规定相抵触的上网行为但未触犯国家法律的,由学校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触犯法律者,交由司法部门依法处理,学校依据司法部门处理结果,依照学校有关管理规定,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理;
(6)阻挠学校有关部门就可疑事件或网络运行状况进行调查、检查的,学校将视情节轻重对当事人做出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出现因管理失职、渎职造成IP地址管理混乱、引发责任事故的,学校将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武汉大学网络中心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