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武汉大学学生证和校徽管理办法(修订)

时间:2018-11-07 15:52:14    来源:    点击:

武大字〔2006〕54号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证和校徽的管理,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学生证管理的通知》,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收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研究生以及在职攻读硕士学位人员。

第三条 学生入学注册后,由教务部、研究生院分别颁发学生证和校徽。

第四条 学生证和校徽是证明在籍学生身份的证件和标志,只限学生本人使用、佩戴,学生应当珍惜、爱护和注意保管,不得涂改、转借或送人,违规者,将受到相应纪律处分。

第五条 学生证上的乘车区间填写学校至父母居住地(或附近)的火车站名,不得擅自涂改。如果父母工作单位变动,由当地公安机关出具户口迁移证明及父母工作单位出具调动证明,经学校学生工作部或研究生工作部批准后予以更换。

第六条 学生证如丢失或损坏,本科学生携带本人身份证到教务部学籍管理办公室补办、研究生以及在职攻读硕士学位人员到研究生院培养处补办后到校长办公室审批盖章。

第七条 教务部和研究生院、校长办公室补办学生证时间为每月25日(遇节假日顺延)。

第八条 补办学生证按学校规定缴费,缴费地点在教务部、研究生院财会室。

第九条 校徽遗失不予补发。

第十条 学生因退学、转学、休学等原因离校或注销学籍的,学生证、校徽交回教务部学籍管理办公室或研究生院培养处。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开始施行,由教务部和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原《武汉大学学生证和校徽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二○○六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