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大研字〔2016〕2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研究生教育公平,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健全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20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做好“高层次人才强军计划”及“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研究生收费和奖助工作的通知》(教财函[2015]4号)和《武汉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体系改革实施办法》(武大研字[2016]2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武汉大学在籍且基本学制年限内的全日制非定向就业研究生,及政法干警、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和高层次人才强军计划研究生。
第二章 标准与条件
第三条 符合资助条件的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2000元,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第四条 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
第五条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本硕博连读研究生,按照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发放国家助学金。在选修硕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
第六条 学校根据国家政策及学校实际情况,适时调整资助标准。
第三章 发放与管理
第七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按照全年十二个月逐月发放。硕士生每月发放500元,博士生按照尾数补整的原则每月发放1835元。
第八条 每月下旬,研究生培养单位将本单位确定的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名册提交研究生工作部复核备案后,由各培养单位将复核后的发放名册及报销单据一并交送学校财务部门,由财务部审核后统一发放。
第九条 获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国家及学校其他各类研究生奖助学金的奖励及资助。
第十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在下列情况下作出调整:
(一)研究生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发放国家助学金;
(二)研究生休学、保留学籍期间不发放国家助学金,复学后按正常学制发放;
(三)研究生因故退学、转学(转出)或因其它原因终止学业者,从注销学籍之日起停发国家助学金。
(四)研究生公派出国(境)或出国(境)联合培养、合作交流,在国(境)外学习、交流期间,不发放国家助学金,回国(入境)后不予补发;
(五)研究生在学习期间更改培养类别的,自更改批准之日起停发国家助学金,并退还研究生阶段已发全部国家助学金;
(六)硕博连读研究生退出硕博连读的,自批准之日起停发国家助学金,并按相关要求退还享受博士研究生阶段的所有国家助学金。
(七)具有工作经历的非定向研究生所转档案不符合学校招生管理规定的,不发放国家助学金,自全部档案材料转入学校之日起开始发放;
(八)采取伪造档案及相关材料等弄虚作假手段骗取国家助学金的研究生,一经查实,立即停止发放国家助学金,并追缴已经发放的国家助学金,且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十一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根据武汉大学校院两级财务管理体制改革有关精神,参加财务体制改革的研究生培养单位国家助学金所需经费由院级财力和研究生导师科研经费承担。未参加财务体制改革的单位国家助学金所需经费由校级财力和研究生导师科研经费承担。
第十二条 博士生导师负有资助博士生的相关责任。博士生导师招收博士生须按《武汉大学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实施办法(试行)》(武大字[2007]6号)和《关于<武汉大学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实施办法(试行)>的补充意见》(武大研字[2007]56号)相关规定提供科研津贴,用于研究生培养单位统筹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见下表。
博士生导师资助的科研津贴标准
类 别 |
额度(万元/生.年) |
人文 |
社科 |
医学 |
理学 |
工学 |
第一个招生计划 |
0.1 |
0.2 |
0.3 |
0.4 |
0.5 |
第二个招生计划 |
0.2 |
0.3 |
0.4 |
0.5 |
0.6 |
第三个招生计划 |
0.3 |
0.4 |
0.5 |
0.6 |
0.7 |
备注 |
人文:哲学、文学、历史学 社科:经济学、法学、教育学、管理学 数学按社科标准执行 |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根据本办法精神和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研究生工作部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原文件《武汉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武大研字[2015]3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