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授予

武汉大学博士学位论文评审及答辩的有关规定

时间:2016-03-22 00:00:00    来源:    点击: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学位[2010]9号)和《武汉大学关于博士研究生申请学位资格论文的暂行规定》(武大研字[2013]13号)精神和要求,针对我校博士学位论文撰写、评审及答辩的具体情况,制定如下规定。

一、博士学位论文答辩资格认定

(一)学位论文答辩资格审核主要包括思想政治、课程学习、科学实践(科学研究)和学位论文等四个方面;

(二)学位申请人必须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学术道德和相应的学术水平;

(三)学位申请人在提出学位论文答辩申请时,必须按各培养单位制定的培养方案修满本学科、专业所规定的课程及学分数,且所有成绩全部合格;

(四)科研成果要求:

 1.申请理学博士学位的博士生至少有2篇与学位论文有关的研究论文在SCI收录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或在SCI三区及以上学术期刊(期刊目录见中国科学院SCI期刊分区表,下同)上发表1篇论文;

 2.申请工学博士学位的博士生至少有2篇与学位论文有关的研究论文在SCI、EI、SSCI、A&HCI收录的学术期刊上发表(其中在SCI期刊上至少发表1篇论文);或在SCI三区及以上学术期刊上发表1篇学术论文;

 3.申请哲学、经济学、法学、文学、历史学、教育学、管理学和艺术学博士学位的博士生,至少有1篇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在SSCI、A&HCI、SCI收录的刊物或武汉大学社会科学研究院规定的奖励期刊上发表;或在CSSCI(含扩展版、集刊)上发表2篇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

 4.申请医学博士学位的博士生至少有2篇与学位论文有关的研究论文在SCI收录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或在SCI收录的学术期刊上发表1篇论文并在指定的“中华牌”期刊上发表1篇与学位论文有关的研究论文(字数不少于3000字);或在SCI三区及以上学术期刊上发表1篇学术论文。临床医学、口腔医学的专业学位博士申请者应至少在SCI收录刊物或在指定的“中华牌”期刊上发表1篇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

 5.博士生在发表一篇与学位论文有关的高水平学术论文后,下列成果可等同一篇学术论文,具体按如下方法计算:

 (1)获得授权发明专利每项按1篇学术论文计;

 (2)撰写学术专著(不含教材)满5万字(执笔),按1篇国内学术论文计;

 (3)获得省部级及以上重要科研奖项(含国家及省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教育部高校科研成果奖、中华医学科技奖、省级人文社会科学奖等),国家一等奖取前八名,二等奖取前五名,省级一等奖取前五名,二等奖取前三名,三等奖取前二名,其获奖可按1篇学术论文计;

 (4)博士研究生联合发表高影响因子的研究论文,作为主要完成者的研究生可以同时以该篇论文申请学位论文答辩,但前提是该论文的主要成果(主要完成者本人实际贡献部分)是其学位论文的核心内容之一。高影响因子期刊由学科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定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确认并备案;

 (5)人文社科类博士生作为主要成员提交的咨询报告被省级政府、国家有关部委、重要国际组织采纳并产生重要影响的可按1篇国内论文计。

 6.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必须与学位论文紧密相关,应以武汉大学培养单位为第一署名单位,研究生为第一作者或其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理、工、医科论文的通讯作者应为博士生指导教师。

7.博士研究生发表的资格论文确认以在学术期刊正式发表的论文为准。

 8.各检索源期刊以研究生入学(注册)当年公布的收录期刊目录为准,学习期间如遇期刊调整,被调入和调出的期刊均为有效。期刊分区按研究生在学期间所发表论文的期刊的最高分区计。

 9.各学科专业可根据具体情况,制定不低于学校基本要求的博士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标准,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后施行。

 10.对同等学力博士学位申请者、外国留学生及港澳台学生发表论文的要求参照本规定执行。

二、博士学位论文要求

(一)博士学位论文必须是一篇系统而完整的学术论文。论文的基本论点、结论和建议应有较高的学术价值或对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较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论文应体现出作者已在本学科掌握了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对所研究的内容有创造性见解,并能反映作者具有较强的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承担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二)博士学位论文必须在导师的指导下由本人独立完成,数据和过程要真实,严禁造假和抄袭他人成果;

(三)博士学位论文必须符合学术规范要求,引用的材料必须注明出处;采用合作者的思想和研究成果,要加附注;

(四)博士学位论文应用中文撰写(外语专业学生除外);留学生如要使用非中文(英文等)撰写学位论文,必须事先报培养单位分委员会和研究生院学位工作处批准,并在论文中附详细的中文摘要(不少于5000字);

(五)理、工、医学学科博士学位论文字数宜控制在4—10万字,人文、社会科学学科博士学位论文字数宜控制在10—15万字;

(六)博士学位论文必须使用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研制的学位论文检测系统进行检测;对于重复率偏高的论文,由指导教师或同行专家甄别,决定该生是否进入论文答辩环节。

(七)博士学位申请人不得用“涉密资料”撰写学位论文。若指导教师的涉密项目需要,博士学位申请人必须在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前至少半年(180天)办理涉密审批备案手续。

三、博士学位论文评审

(一)博士学位论文完成后,经指导教师、教研室(研究室)或指导小组审查通过后,进行“双盲”评审。2016年,全部学位论文参加教育部学位中心的“学位论文网上评议开放平台”进行评审。

(二)博士学位论文“网上评议”应于论文答辩前40天进行,具体方法和程序如下:

1.博士学位论文评审须在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领导下,由负责研究生工作的院长(主任)、教学秘书具体实施,研究生院学位工作处负责指导监督。

2.学位论文“网上评议”的送审时间由培养单位确定。上半年申请学位人员的论文送审于4月底完成,下半年于10月底完成

3.申请人的学位论文完成后,到本培养单位研究生教学秘书处领取答辩材料,并按规定填写有关表格,然后将资格审查表1份 、成绩单2份 、科研成果原件 、学位论文1份 、“网上评议”申请表打印纸质版1份,交培养单位研究生教学秘书进行资格论文初审,再按“网上评议”要求隐去学位论文作者、导师姓名及相关信息,将学位论文电子版提交至研究生院学位工作处,进行学位论文资格审定,电子版上传教育部学位中心的“学位论文网上评议开放平台”进行评审。

4.“网上评议”评阅人为3人(单证和同等学力另计),由教育部学位中心聘请省外专家进行网上评议研究生院学位工作处负责上传、接收及评阅结果的反馈。

5.论文评阅意见电子反馈后,由培养单位指派专人做存档和保密处理。

6.培养单位根据评阅意见通知申请人是否进行论文答辩。进行论文答辩的申请人将博士学位申请表及相关材料交研究生教学秘书,由其报培养单位分委员会审批。

(三)博士论文评阅人须对论文写出详细的评语,其评语应包括:

1.对论文选题的理论意义或实用价值及综述的评价;

2.对论文学术水平的评价,包括对论文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以及新见解或创造性成果的评价,并指出论文的创新点;

3.对科研能力及写作水平的评价;

4.指出论文中不足或应加强的方面,并提出建议;

5.对论文是否达到博士学位论文水平,能否举行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写出明确意见,并以优、良、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对论文进行评定。

(四)博士学位论文评阅意见有异议的处理办法:

1.学位论文评阅意见有一位专家认为不同意答辩的,由培养单位分委员会和研究生院学位工作处协商另行聘请一位同行专家对论文进行复审,复审不同意答辩的,申请人需延期半年修改论文,重新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2.学位论文评阅意见有两位专家认为不同意答辩的,申请人需延期至少一年修改论文,重新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五)培养单位也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操作实施办法,并报研究生院学位工作处备案。

四、组织和管理

(一)3月下旬,申请人员到培养单位研究生教学秘书处领取申请学位的答辩材料。

(二)学位论文答辩资格审查以及论文评阅送审于上半年4月底或下半年10月底完成。

(三)学位论文答辩须于上半年5月底或下半年11月底完成。

(四)各培养单位应于上半年6月10日或下半年12月10日前将分委员会评审通过的以下材料分别加盖公章后,交研究生院学位工作处审核:

1.学院提交如下材料:

(1)分委员会学位授予会议纪要;

(2)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基本信息汇总表;

(3)分委员会授予博士学位表决汇总表;

(4)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基本情况一览表;

(5)纸质版中、英文论文摘要简况表;

(6)纸质版论文使用授权书一份(格式和要求见附页三);

(7)电子版博士学位论文(PDF格式,不加密,论文必须是修改后的最终版本)。

以上①、②、③、④项必须盖有学院公章。

2.学部提交如下材料:

(1)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基本情况一览表(A3纸印);

(2)学部会议纪要(A4纸印);

(3)学部投票表决结果汇总票(A4纸印)。

以上3项必须有学部召集人和学部秘书的签名。

(五)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名单由教研室(研究室)和指导教师共同提出,经分委员会审批同意后,答辩委员会组成方为有效。

(六)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人或7人组成(校外专家至少2人)。主席必须是校外教授,委员是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专家)。申请人的指导教师可以参加其研究生的论文答辩,但不能作为答辩委员会委员。

(七)答辩委员会委员聘请秘书1人,负责在答辩前一周将学位论文及聘书送交各位委员,以便委员作好参加论文答辩会的准备工作。并承担答辩会议记录,答辩材料整理、归档工作。

答辩委员会秘书工作职责:

1.填写“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审核表”,经审批后向论文答辩委员会发聘书、寄送博士学位论文;

2.协助教研室(研究室)或指导小组安排博士生答辩时间、地点,出布告,联系派车接送校外专家;

3.将整理好的博士学位档案递交答辩委员会供会议参考。其材料应有:

(1)博士学位申请表1本(含以下内容)

①博士学位基本情况表;

②博士学位论文答辩资格审查表;

③论文评阅书3份;

④答辩委员会表决票5—7张;

⑤报送博士学位简况表(中英文各1份);

(2)开题报告一份;

(3)学位课综合考试表一份;

(4)博士研究生成绩单二份;

(5)攻博期间发表的论文及科研成果复印件(A4纸印)装订成册一套(装订时不用钉书针,用胶水粘贴)、答辩结束后交培养单位存档;

(6)博士学位论文全文电子版1份和纸本论文3份(答辩结束后答辩者自己将电子版论文和1份纸本论文交校图书馆,将1份纸本论文放学位档案袋中,将附有“中、英文论文摘要简况表”和知网“论文使用授权书”的1份纸本论文交学院教学秘书处);

(7)博士学位论文若干份(依照学院要求)。

4.做好答辩记录,发表决票(加盖学院公章有效,事先填报博士生姓名、答辩日期),并负责监票;

5.完成答辩有关材料(协助答辩委员会起草决议,请答辩委员会主席在决议上签名等);

6.发放答辩酬金;

7.答辩结束后,按学位档案目录的顺序排列整理学位档案材料,将其《博士学位申请表》中(1,4)(3,8)页用B4纸复印17份,装订好连同学位档案一并交学院教学秘书,由教学秘书统一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分委员会和学部学位工作小组评审。

(八)申请人在报告学位论文的主要内容时一般不少于40分钟。

(九)学位论文答辩一般应在武汉大学校内举行,须张贴海报,公开答辩;若有特殊情况,需在异地组织答辩,必须事先经研究生院学位工作处批准。

答辩环境要求:

1.答辩场所应宽敞、明亮,有学术氛围;

2.答辩场所内禁止吸烟、使用手机;

3.答辩场所内不提倡摆放水果、副食(水果、副食可摆放在休息场所);

(十)同一专业的博士生安排在同一天答辩时,不应超过4人。

(十一)博士论文答辩不合格的处理办法

1.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的,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两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

2.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认为申请人的论文虽未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如申请人未曾获得过该学科、专业的硕士学位,可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报分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十二)学位论文答辩会议的一般程序(作为参考):

1.宣布答辩委员会组成名单(主席或秘书);

2.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会议;

3.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会议开始,提出答辩基本要求;

4.学位申请人以PPT形式报告论文主要内容(约30-40分钟);

5.委员提问,申请人答辩(约30分钟);

6.休会,研究生和列席会议人员退席;

7.指导教师简要介绍申请人论文研究及学习、科研情况;

8.宣读论文评阅意见和导师的学术评语(主席或秘书);

9.答辩委员会对论文及论文答辩进行评议,就是否授予博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含以下内容:

(1)对学位论文水平的综合评述;(2)对申请人答辩的评价;(3)论文是否通过;(4)论文的成绩;(5)授予何种学位的建议;(6)其它意见。

10.不记名投票表决,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为通过;

11.讨论通过答辩委员会决议,主席和委员在决议上签名;

12.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复会,并宣布表决结果和答辩委员会决议;

13.会议结束。

五、博士学位档案移交的基本要求

(一)归档的学位文件材料应参照档案馆制订的相应类型的卷内目录所列的条目和顺序收集齐全、排列有序;

(二)卷内目录反映本案卷的实际内容,如所列条目有缺,请在备注栏内注明“缺”字样;归档的学位文件材料原则上要求原件,若原件缺失,则可归一份复印件,但必须在备注栏中注明“复印件”字样;

(三)学位文件材料的形成时间(年、月、日)、签字、盖章等手续必须齐全;

(四)卷内每件材料单独装订成册,文件材料上的金属物应去掉,做到整齐、结实、美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