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学校博士研究生教育高质量发展,进一步优化博士研究生培养模式、提高拔尖创新人才自主培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以及《武汉大学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日制学术学位直博生、硕博连读研究生。
第二章 选拔要求
第三条 直博生选拔要求详见当年武汉大学接收推荐免试研究生公告。
第四条 硕博连读研究生选拔具体要求如下。
(一)选拔时间
硕士研究生入学满一年后,在硕士研究生学制内,每学年秋季学期均可提出申请,经其研究生导师同意,各培养单位集中考察,择优遴选后报研究生院审核。其中,针对硕士研究生二年级的选拔可与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一并组织。
(二)选拔条件
1.具有武汉大学全日制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学籍;
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愿意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身心健康;
3.硕士阶段必修课和指定选修课基本完成,且成绩优良,专业基础扎实,有浓厚的学术研究兴趣,具有较强的创新精神和良好的科研潜质;
4.符合所在院系、专业和拟转入院系、专业提出的其它条件;
5.对于定向、委培的硕士研究生,须获得原工作单位的书面同意。
(三)选拔程序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应根据当年博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确定硕博连读研究生名额,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选拔:
1.接受申请。各培养单位根据本单位工作安排,将接受申请日期和要求进行公告,要求申请人填写并提交《武汉大学硕博连读研究生申请表》,经研究生导师和培养单位同意后,研究生导师或本学科其他专家(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提供推荐信(共2份),申请人提供科研成果等证明材料。以上材料提交本单位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进行申请登记。
2.报名资格初审。初审工作由申请人所在培养单位组织完成,主要对申请人的资格(学习年限、学分完成情况和课程成绩等)进行审核。
3.组织考核。各培养单位成立遴选考核小组,对申请人的硕博连读资格进行综合考察。考核小组成员以招收博士研究生学科专业的博士研究生导师为主,至少由五名高级职称专家组成。主要考察申请人是否具有完成博士学位论文工作的能力和条件,重点考察申请人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以及进行创新性研究的综合能力和科研潜质,考核标准可参照该专业博士研究生的入学水平要求。考核的科目、内容、方式和时间由各培养单位制定,遴选考核小组将考核结果报送本单位审查,审查通过后,拟接收培养单位签署同意接收的书面意见。
4.审核公示。各培养单位将遴选结果报研究生院审核,研究生院对各培养单位上报的名单审核后,将遴选名单进行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选拔原则
各培养单位应严格选拔标准,在学校基本选拔条件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具体选拔条件,在具体工作中应遵循以下原则:
1.优中选优、宁缺毋滥。鼓励优秀学生积极申报,对在学术研究中做出突出贡献、已取得创新性成果或参与重点、重大科研项目的申请人优先录取。
2.科学考核、公正公平。对每一位初审合格的申请人,均进行认真考核,在科学、公平、全面考核和评价的基础上,选拔真正具有创新精神和科研能力的优秀硕士研究生。
3.鼓励交叉、融合发展。硕博连读生的选拔工作可跨一级学科进行选拔,申请条件按报考专业所在培养单位要求执行。
第三章 培养年限
第五条 直博生学制为5年,硕博连读生转博后学制为4年。直博生、硕博连读生从取得博士学籍起计算博士学习年限,最长学习年限原则上不超过6年。
第四章 课程设置与学分要求
第六条 接收直博生、硕博连读生的培养单位,应结合学科专业实际情况,在培养方案中明确直博生、硕博连读生课程、学分等具体的培养要求。
第七条 直博生课程总学分不少于32个学分,必修课不少于22个学分,其中公共必修课4学分(“中国马克思主义与当代”2学分,“硕博连读外语”2学分);专业必修课中须包含专业英语或全英文课程,以强化直博生的外语应用能力训练。
第八条 硕博连读生课程总学分不少于32学分,必修课不少于23个学分,其中专业必修课程一般应包含同专业硕士研究生的专业必修课程,博士阶段的培养,应按照转入专业相对应的培养方案相关要求完成课程学分。硕士阶段所修课程的学分和成绩,计入本人的博士研究生成绩单,其课程类别依据所转入专业对应的培养方案进行认定。
第九条 各培养单位要进一步完善本硕博课程的阶梯衔接体系。各学科课程体系应贯通本研培养阶段,鼓励学科交叉,不断优化和整合专业课程设置,避免重复课程。直博生、硕博连读生在学有余力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学业需求提前选修下一阶段的课程或跨学科、跨院系选课,其所修课程的学分、成绩以及课程类别,依据转入专业相对应的培养方案进行认定后,计入本人的博士研究生成绩单。退出直博、硕博连读的研究生,已修博士相关课程可转为硕士相关课程。
第五章 考核与分流
第十条 各培养单位要进一步加强直博生、硕博连读生培养过程管理和检查考核,切实将各必修环节(文献研读、学术报告、学科综合考试、科研训练、课程助教与社会实践)以及论文写作、学术道德与规范抓实抓严。
第十一条 在培养过程中,经培养单位认定不再适合继续攻博或本人提出放弃继续攻博的学生,应按照《武汉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等相关要求,转为本专业硕士研究生进行培养或予以退学。
第六章 激励与保障
第十二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贯通培养方式,在评奖评优、推荐申报科研项目、国际学术交流等方面加大对直博生、硕博连读生的支持力度。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武汉大学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4年9月1日起执行,2024年9月1日前遴选的直博生、硕博连读生原则上按照《武汉大学直博生、硕博连读生培养办法(试行)》(武大研字〔2013〕78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