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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定一级学科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标准的通知

时间:2015-12-08 00:00:00    来源:    点击:

各培养单位:

2013年4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六届学科评议组制订了《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一级学科简介》(以下简称《简介》,详见附件一)、《一级学科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以下简称《基本要求》,详见附件二)。

《简介》对各学科的概况、内涵、范围和培养目标等进行界定和规范,为学位授予单位加强学科建设、制订培养方案和开展学位授予等工作提供参考,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开展学科管理提供依据,为社会各界了解我国学科设置、学生报考研究生、开展国际学术交流提供方便。《基本要求》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的基础上,根据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特点分别制定,具有较强的指导性和针对性,是各类研究生学位授予应该达到的基本标准。

根据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办关于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的整体部署,授予单位须在“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信息平台”上公布各自的一级学科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标准。因此请我校各单位认真学习《简介》和《基本要求》,结合我校学科实际和特色,制定我校研究生学位授予标准。标准应突出办学特色、简洁明确、具有可操作性,不低于相应学科《基本要求》及我校现行标准。

各培养单位须广泛调研,反复论证,科学制定本单位所含一级学科的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标准(学位授予标准以一级学科为单位,按博士、硕士学位分别制定,涉及内容、行文格式等请参考《基本要求》,一级学科情况见附件三)。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后于2016年1月10日前交研究生院215办公室。

特此通知

附件一: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一级学科简介

附件二:一级学科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

附件三:制定一级学科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标准牵头学院一览表

研究生院学位工作处

2015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