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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硕士研究生指导人数的通知

时间:2016-03-07 00:00:00    来源:    点击:

有关培养单位:

近年来,我校研究生教育发展较快,为国家创新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是,也存在部分学位点在读硕士研究生规模偏大、导师指导学生人数偏多的现象。为落实武汉大学校长办公会纪要(2015年第14期),根据湖北省学位委员会对我校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告知书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按照“分类管理、主动调整、符合规律、从严掌握”的原则,切实推进研究生教育内涵式发展,提高硕士生培养质量,经研究,决定对我校硕士研究生指导人数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设置导师指导硕士生上限。2016年起,采取“招生环节规模控制”与“培养环节师生双向选择数额限制”的办法,控制导师指导硕士生人数。每位导师每年新增“双证硕士生”人数不得超过5人,新增“单证硕士生”人数不得超过5人,确有特殊原因需要超过5人的,须经培养单位分学位委员会讨论并向研究生院提出申请经分管校领导审批。每位导师名下指导在校硕士生总数(双证和单证硕士生之和,下同)不得超25名。实行“轮转”制的培养单位,也需将硕士生规定在某位导师名下,由该导师主要负责。

在多个培养单位招收硕士生的导师,其名下硕士生总数为其在各培养单位招收硕士生数量之和。

2、继续优化硕士生分配结构。以质量为中心,绩效为导向,依据招生指标分配模型配置招生计划,将硕士生招生计划调整到培养质量较好的培养单位。对培养质量差和培养绩效差的培养单位,特别是硕士论文抽检不合格的培养单位将减少其硕士生招生数。对导师指导硕士生总数超过本规定上限的培养单位将按比例减少其硕士生招生数。

3、逐步消化现有存量。(1)2016至2018年,每年每位导师指导的硕士生答辩总人数(双证和单证硕士生之和)不得超过15名(每年5月和11月答辩硕士生之和);(2)从2019年开始,每年每位导师指导的硕士生答辩总人数不得超过12名;(3)对2016至2018年期间,预计每年答辩人数超过这一规定的导师名下的硕士生,各培养单位要尽快做好转导师工作,转导师工作须在2016年3月15日前完成。

4.强化培养过程管理。严格质量标准,采取导师组指导方式,发挥导师团队指导作用,提高指导效率与质量。完善硕士生分流制度,严格硕士学位论文选题、开题报告和预答辩环节的管理,各培养单位应建立规范的分流考核考试制度和学位论文进程监管制度。申请答辩硕士生的学位论文须专家盲审,鼓励各培养单位将硕士学位论文送国务院学位中心评审,今后将逐步过渡到全部送国务院学位中心评审。不符合答辩要求的硕士生应延期答辩。加大对指导硕士生人数过多的导师所带硕士生学位论文的抽检力度,对抽检不合格的学位论文的导师、相应学位点和培养单位将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5.适当调整指导教师结构。对当前招生规模较大且指导教师不足的学位点,可适当增加其硕士生指导教师人数,积极培养和遴选符合条件的青年教师补充到硕士生指导教师队伍。组织符合条件的校外兼职导师参加导师遴选,被遴选的校外兼职导师可与校内导师共同指导专业型硕士研究生(日常管理工作由校内导师负责),校外兼职导师每年指导专业型硕士生数不得超过2名(双证和单证专业型硕士生之和),每位校内导师的校外合作导师数不得超过2名。

6.鼓励培养单位间合作培养。对生源好招生规模大导师相对不足的学位点所在培养单位,鼓励与校内相关培养单位合作共同培养硕士生,在学校引导下双方协商制定合作方式。鼓励相关培养单位教师到招生规模大的学位点根据条件申请遴选硕士生导师资格。

各培养单位应高度重视,主动做好结构调整,切实将发展方式从注重数量增长、规模扩张转变到注重质量和内涵发展上来,不断提高培养质量。各培养单位应制订硕士生转导师的实施细则,明确转接导师的权利与责任,做好转接师生工作,防止出现因转导师影响硕士生培养质量和学位论文质量的现象。从2016年起,研究生院将实名定期公布各培养单位的导师指导硕士研究生人数,对于指导人数超过本规定的,将向培养单位下达整改函。

请各培养点位将人数调整情况,于2016年3月30日报送培养处,联系人:邹玲老师68754139

武汉大学研究生院

2015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