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武汉大学学生宿舍安全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暂行规定

时间:2018-11-07 15:25:19    来源:    点击:

武大保字〔2013〕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生宿舍是学生学习、生活的公共场所,是学校安全管理的重点部位。为了加强和规范学生宿舍的安全管理,落实安全责任,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学生人身和公私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学生宿舍是指由学校确定的,供全日制学生(含港澳台侨学生)及留学生等居住的建筑物。

第三条 学生宿舍的安全管理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各级岗位安全职责,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第四条 后勤服务集团、留学生教育学院是学生宿舍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学生所在单位是学生安全教育的责任主体,学生是学生寝室安全的直接责任人。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后勤保障部、基建管理部、保卫部等单位按照职能分工,密切配合,负责相应安全管理和保障工作。


第二章 安全管理职责


第五条 后勤服务集团、留学生教育学院在学生宿舍安全管理工作中的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学生宿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包括门卫值班员职责、日常巡查、会客、大件物品出门申报登记、违禁物品禁入和安全问题及时报告等制度。

(二)确定学生宿舍各级、各岗位安全责任人,落实责任,报保卫部备案,并公示在学生宿舍醒目位置。

(三)与学生签订住宿合同及《学生宿舍安全责任书》,落实学生寝室有关安全责任。

(四)检查、考核学生宿舍值班人员的工作情况。学生宿舍值班人员应严格执行学生宿舍安全管理各项制度,熟知本楼栋学生的住宿情况,严格执行学校制定的学生留宿许可制度、学生电器安全使用制度,切实履行值班员职责。

(五)经常开展学生宿舍安全检查和日常巡视,及时填写安全巡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对学生的违规行为,应对违规学生本人及学生所在单位下达《违规整改告知书》。

(六)负责学生宿舍安全设施器材的日常管理,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确保完好有效。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七)对学生宿舍发生的突发事件应在第一时间向保卫部和相关学生所在单位报告,并组织人员疏散和施救。保卫人员和相关学生所在单位工作人员到达现场后,应及时客观介绍情况,并配合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处置。

(八)配合学生所在单位安排好寒、暑假期间留校学生相对集中住宿工作,严禁单人单住,做好留校学生住宿安全管理工作。

(九)定期在学生宿舍值班人员中开展安全值班竞赛评比活动。

(十)组织学生宿舍值班人员安全培训,落实持证上岗制度。

第六条 学生宿舍建设部门或基建管理部在学生宿舍安全管理工作中的职责:

(一)新建的学生宿舍在设计时应符合安全标准,并征求保卫部意见;开工前应报公安消防部门建审;竣工时要经过公安消防部门和保卫部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二)使用的建筑材料应符合环保和防火等级要求。

(三)对新建学生宿舍因建材、装修等质量问题引起民事纠纷应责成施工单位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四)新建学生宿舍应安装门禁系统,房门应采用封闭型防盗门,宿舍外围应安装监控报警系统,应安装不易攀爬的内开式防护网,应安装智能限电设备。

第七条 后勤保障部在学生宿舍安全管理工作中的职责:

(一)合理调配学生宿舍的使用,并对使用情况监督检查。

(二)定期对学生宿舍建筑安全状况(含房屋结构及附属设施、水、电、防雷)进行检测,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一时难以整改的,应采取应急防范措施,确保安全。如系危房,应停止使用。

(三)学生宿舍维修使用的装修材料应符合环保和防火等级要求,使用的电线、电器及配件应为合格产品。大型(400平方米以上)维修项目在开工前应与保卫部协商办理有关手续。

(四)对消防安全管理部门下达的《隐患整改通知书》应及时回复,并按要求落实整改。

(五)根据学生及相关部门意见和建议,及时制定维修计划,逐步完善学生宿舍的安全设施,保证学生必需的生活条件设施到位。

(六)配合学生所在单位和承担学生宿舍安全值班、物业管理的单位安排好寒暑假期间留校学生相对集中住宿工作。

(七)检查、督促校外学生公寓物业管理部门做好学生公寓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 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在学生宿舍安全管理工作中的职责:

(一)建立学生宿舍安全巡查制度和学生日常安全教育制度,并督促学生所在单位落实。会同学生所在单位和有关职能部门在学生宿舍内开展违规用火用电情况、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放射性物品及其他违禁物品的专项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二)建立与奖助学金的评比、保研、评先表彰等挂钩的学生安全管理奖惩制度,组织学生所在单位开展寝室安全文化建设及文明寝室创优评比活动。

(三)开展安全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学生的公共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

(四)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咨询,提高学生心理健康水平。预防学生的心理疾患,实施心理危机干预,避免因心理问题发生意外事故。

(五)对因学生个人行为而导致案件、事故的学生进行校纪处理。

(六)学生在学生宿舍发生事故时,学生工作部门负责人应及时到达现场,会同保卫部和学生宿舍管理部门妥善处置。

第九条 学生所在单位在学生宿舍安全管理工作中的职责:

(一)组织开展安全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学生的法制观念和安全意识。

(二)充分发挥学生辅导员作用,开展学生寝室安全巡查,并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开展相关检查工作,及时纠正、处理学生的违规行为。

(三)积极引导学生社团组建消防安全联络员队伍,深入学生学习生活场所,开展自查互查活动,努力提高学生的自我管理能力。

(四)组织开展学生寝室文化建设及文明寝室创优评比活动。

(五)完善并落实与奖助学金的评比、保研、评先表彰等挂钩的学生安全管理奖惩实施细则。

(六)负责做好寒暑假期间留校学生相对集中住宿工作。学生申请寒暑假期间留校必须经家长同意并向学生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后,由学生所在单位安排好相对集中住宿,严禁单人单住。有关安排情况及时报告学生宿舍管理部门,并加强留校学生的安全教育和日常检查工作。

(七)学生在学生宿舍发生安全事故时,院系有关负责人应及时到达现场,会同保卫部和学生宿舍管理部门妥善处置。

第十条 保卫部是学校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具有督促、检查和指导的责任。具体职责是:

(一)组织召开有关部门负责人会议,研究解决学生宿舍安全管理中的突出问题。

(二)配合学生所在单位开展安全知识和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公共安全意识和遵纪守法观念,进行安全培训、演练,提高学生的自防自救能力。

(三)配合后勤服务集团等相关单位对学生宿舍安全值班人员进行岗前安全培训。

(四)配合有关单位开展学生宿舍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督促整改。

(五)检查、督促、指导学生宿舍安全值班人员的值班工作,指导学生参与学生宿舍安全值班。

(六)组织开展对学生宿舍周边的安全巡逻检查,及时提出隐患整改意见。

(七)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应急处置学生宿舍的突发事件,参与调查处理发生在学生宿舍的安全责任事故和民事纠纷。

(八)配合后勤保障部等有关单位对校外学生公寓进行安全检查,对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并督促落实。

(九)配合公安机关查处发生在学生宿舍的治安、刑事案件和火灾事故。

(十)配合学生宿舍建设部门做好新建学生宿舍的安全设计及消防建审、验收工作。做好400平方米以上大型维修项目消防备案手续的校内备案审查工作,建立健全有关安全档案。

(十一)负责学生宿舍消防器材设施的配置、维修工作。

第十一条 学生有责任和义务自觉维护和保持学生宿舍的安全秩序。在宿舍安全管理工作中的职责:

(一)自觉学习和遵守学校制定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二)积极参与安全教育培训活动,掌握灭火逃生相关知识及技能,努力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三)积极参与所住宿舍楼的安全值班、日常巡查管理等工作。

(四)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妥善保管、存放自己的财物。

(五)服从管理,不得无故晚归,严禁翻窗入室;不得擅自调换寝室。

(六)在学生宿舍内不得经商,不得出租房间(床位)、留宿外来人员、豢养宠物等。不得将管制刀具或其他凶器等违禁物品带入学生宿舍。

(七)禁止在宿舍内进行酗酒滋事、摔砸物品、打架斗殴、赌博及传播淫秽物品等非法活动。

(八)在学生宿舍区域内不得燃放烟花爆竹。在学生宿舍内不得存放使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放射性物品,不得私拉乱接电线和网线,不得使用违规电器(含热得快、电炉等),不得生明火、焚烧杂物、乱扔烟头。不得在宿舍楼梯和通道上堆放物品或停放自行车堵塞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不得损毁、挪用消防设施、器材。

(九)应规范放置和使用台灯、充电器、插座等用电设备。离开宿舍时,如宿舍无人应切断电源,关好水龙头,关好门窗,保管好钥匙。

(十)在学生宿舍内使用计算机应自觉遵守计算机及互联网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使用计算机收集、制作、传播危害国家安全、影响学校稳定等信息。

(十一)通过正常渠道反映学生宿舍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问题;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发生的安全事故,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章 奖 惩

第十二条 学生宿舍安全管理的各责任单位应将学生宿舍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评比、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在日常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单位应给予内部表彰和物质奖励。

第十三条 在安全工作中成绩较为突出的,保卫部可以给予通报表扬并提出物质奖励建议;成绩特别突出的,学校将给予表彰奖励。学生受到保卫部和学校通报表扬的,在当学年评奖评优中享有相应的加分。

第十四条 对学生宿舍安全管理职责意识不强,安全管理松懈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对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口头批评、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 违反学生宿舍安全管理制度、不履行安全职责,尚未发生案件、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对直接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警告等处理。

第十六条 因工作不到位而导致发生案件、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等行政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学生违反学生宿舍安全管理制度,初次被发现者,由学生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并督促其改正错误;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并取消其学年度评奖评优资格;过失引起火灾或其它安全事故者,除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赔偿责任外,根据情节轻重依据《武汉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给予相应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其他负责学生宿舍日常管理的单位的安全责任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保卫部负责解释。之前发布的规章制度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