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武汉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

时间:2018-11-08 09:39:14    来源:    点击:

武大研字〔2016〕2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及评审工作,充分发挥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在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342号),《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2014]1号)和《武汉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体系改革实施办法》(武大研字[2016]24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武汉大学在籍且基本学制年限内表现优异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研究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小组成员由学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代表组成。领导小组负责制订学校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实施办法;审定名额分配方案;领导、统筹、协调、监督本校评审工作;裁决研究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研究决定有关评审工作的其他重要事项和问题。

第四条 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工作部。办公室负责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有关文件及通知的起草;制订名额分配方案;评审工作的具体部署、实施、审核;领导小组成员的日常联络及会议组织;国家奖学金奖金、证书的发放及评审材料的统一保管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院、系、实验室、中心)参照党组织的隶属关系(党委、党总支)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单位主要负责人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管理人员、研究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实施细则制订、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其中,医学部各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及实施细则由医学部审定后,统一报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 奖励标准与名额分配


第六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七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下达学校后,由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名额分配方案。具体名额分配以各单位研究生规模及上一年度评审执行情况为基本参照条件,并对参加学术科技创新系列活动获得全国一等奖及以上奖项,且符合《武汉大学学生学术科技创新及学科竞赛奖励办法》规定的研究生个人、培养质量较高的基层单位、学校特色优势学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学科予以适当的倾斜。


第四章 申请条件


第八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五) 符合所在培养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制定的评审细则的规定。

第九条 研究生在读期间,国家奖学金可以多次申请并获得,已获得奖学金的申请材料不能重复使用。

第十条 在同一学年度,符合评奖条件的研究生有资格同时申报国家奖学金和其他奖助学金,其中,国家奖学金与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荣誉、奖金可以兼得;国家奖学金与学校设立的学术创新奖、各类专项奖学金不能用同一学术成果重复获奖。用不同学术成果获评的,荣誉和奖金可以兼得。

第十一条 在基本学制年限内,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出现以下任一情况的研究生,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一)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二)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者;

(三)参评学年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四)当年毕业的研究生。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所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全日制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有意愿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本人应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向所在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或通过攻读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或已经通过攻读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在选修硕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第十三条 各研究生评审委员会和学校评审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按照个人申请、培养单位评审和学校审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 研究生本人填写申请审批表及答辩申请书,连同科研成果及相关证明原件提交给所在单位评审委员会。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初步审核申报材料,确定有效申报材料并组织召开国家奖学金公开答辩会。答辩完成后,由评审委员会对每位答辩者进行投票,并按照票数高低进行排序,在名额内确定推荐名单,在本单位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五条 公示期满后,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向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生工作部)报送推荐名单。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评审委员会提交的推荐名单进行审查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评定结果报送教育部。

第十六条 对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研究生,可在培养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研究并作出书面答复。如申诉人对培养单位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并告知申诉人。


第六章 评审原则及要求


第十七条 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成员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原则,即在评审过程中,积极听取其他委员的意见,在平等、协商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二)回避原则,即发生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应主动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

(三)公正原则,即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

(四)保密原则,即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等相关保密信息。

第十八条 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应以研究生的道德品质和学习成绩为基本条件,科学合理地制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对学术型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其科研创新能力和体现创新能力的科研成果;对专业学位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其专业实践能力和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对于新入学的研究生,评审标准应重点考察研究生招生考试相关成绩及考核评价情况,兼顾其在前一学习阶段取得的突出成绩。


第七章 发放、管理和监督


第十九条 国家奖学金由学校财务部门根据最终审定名单一次性发放给获奖研究生,同时,学校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研究生学籍档案,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国家奖学金专项账户,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审计、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教育法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杜绝弄虚作假,如发现弄虚作假,立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根据本办法精神和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国家奖学金的评审细则,并报研究生工作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武汉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武大研字[2015]3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