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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关于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博士专业学位论文评阅和答辩的若干补充规定

时间:2018-11-08 09:56:16    来源:    点击:

武大研字〔2012〕89号


为进一步规范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博士专业学位论文评阅和答辩工作,体现博士专业学位特点,保证学位授予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学校有关文件精神,现对该项工作所涉及的事项作以下补充规定:

一、论文答辩资格审核

(一)申请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博士专业学位的对象包含下列三类人员:在校全日制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在校八年制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应届毕业生;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文件规定申请我校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博士专业学位的在职临床医师。

(二)申请人在提交答辩资格审核前需到所属学院进行学位论文重复率检测,论文重复率低于30%(含30%)方能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三)申请人应于每年4月20日(上半年)、10月20日(下半年)前向研究生院专业学位处提请论文答辩资格审核。

(四)申请人在提交论文答辩资格审核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武汉大学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博士专业学位申请表》1本;

2.临床医学或口腔医学硕士学位证书和硕士毕业证书及医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在职临床医师提供);

3.全国医学博士公共外语统一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在职临床医师提供);

4.两位临床医学或口腔医学教授或主任医师(其中一位应为我校临床医学或口腔医学博士生指导教师)推荐书;

5.在学期间以武汉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在学校指定的核心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

6.博士课程成绩登记表1份;

7.临床工作总结报告1份(不少于3千字,需经导师审核通过);

8.临床病例分析报告6例;

9.博士学位论文开题报告1份;

10.博士学位论文1本。

二、学位论文评阅

(一)申请人所在培养单位须提出不少于10人的学位论文候选评阅人名单(其中省外专家和来自“985”、“211”高校的专家各不得少于2/3),由研究生院专业学位处从中确定3-5人为论文评阅人。其中,在职临床医师申请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博士专业学位的论文评阅人为5人。

(二)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的专家一般不得作为学位论文评阅人。

(三)学位论文一律实行“双盲”评阅,具体办法和程序参见《武汉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评审及答辩的有关规定》(武大研字【2009】56号)。

(四)学位论文评阅应于论文答辩前40天进行。

三、临床能力考核和学位论文答辩

(一)学位论文经2/3以上(含2/3)评阅专家认为达到了博士专业学位论文水平后,申请人方可进行临床能力考核和学位论文答辩。

(二)考核答辩委员会由5-7位具有临床医学或口腔医学教授或主任医师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临床医学或口腔医学博士专业学位导师不得少于3人,外单位专家不得少于2人。考核答辩委员会委员可含论文评阅人1人。

(三)临床能力考核是衡量申请人是否已达到临床医学或口腔医学博士专业学位应具备的临床实际工作能力要求的一个重要依据,相关学院须按照卫生部、国务院学位办所发《临床医学专业学位临床能力考核内容和要求》等文件严格、规范地组织临床能力考核。临床能力考核未通过者,不能进行学位论文答辩。

四、学位档案

(一)有关学院应及时做好申请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博士专业学位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应立卷归档的材料包括:

1.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博士专业学位申请表;

2.两位临床医学或口腔医学教授或主任医师推荐书;

3.科研成果复印件;

4.博士课程成绩登记表;

5.临床工作总结报告;

6.博士学位论文开题报告;

7.答辩资格审查表、学位论文评阅书、答辩委员会表决票;

8.博士学位论文及其中英文摘要;

9.学位授予记载。

除上述材料外,在职临床医师申请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博士专业学位的下列材料也须立卷归档:

1.在职临床医师申请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博士专业学位审核表;

2. 临床医学或口腔医学硕士学位证书和硕士毕业证书复印件;

3.全国医学博士公共外语统一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复印件。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已获通过的博士学位论文,除应交存学校图书馆一份之外,另须交存国家图书馆一份(由研究生院集中转交)。

五、本补充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