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武汉大学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18-11-08 10:06:44    来源:    点击:

武大研字〔2012〕94号


专业实践是培养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职业素养和实践能力的重要环节,也是专业学位研究生获取学位论文选题和素材的主要来源渠道。为贯彻《教育部关于做好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教研[2009]1号)精神,切实加强我校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研究生”)专业实践的全过程管理,保证专业实践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专业实践管理


第一条 培养单位成立“专业实践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和领导本单位研究生专业实践各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分管领导和部分研究生指导教师组成,研究生教学秘书、辅导员在专业实践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负责研究生的专业实践日常工作。

第二条 专业实践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审核本单位研究生专业实践基地建设计划;根据研究生实践内容(导师应用性研究课题、实践基地提供的研究课题或实践训练岗位)审核并通过研究生的专业实践计划;对专业实践全过程的检查和管理;开展专业实践前的上岗培训和安全教育活动等。


第二章 专业实践要求


第三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必须保证不少于半年的专业实践,可采用集中实践与分段实践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应在第三学期结束前通过专业实践的各项考核并取得规定学分。

第四条 研究生的专业实践由校内外双导师指导,在基地实践过程中以兼职导师指导为主,依托校内指导教师的应用性科研课题和实践基地提供的研究项目或实践训练岗位进行专业实践。对于委托培养研究生和已有就业意向的研究生,在征得指导教师和培养单位同意后,可申请去委培单位或就业意向单位以研究项目或实践训练岗位开展专业实践。

第五条 研究生入学后在指导教师指导下制定个人实践计划,经培养单位专业实践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实施。

第六条 研究生在专业实践过程中,应根据实践内容,在导师指导下完成学位论文选题和开题报告工作,并根据实践基地条件完成部分或全部学位论文工作。

第七条 研究生在专业实践期间要遵守实践单位的有关规定,服从兼职导师的安排与管理,确保人身和设备安全,保持与校内外指导教师联系。


第三章 专业实践考核


第八条 培养单位应于第三学期结束前组织研究生完成专业实践的各项考核工作,由校内外指导教师根据研究生完成专业实践计划情况、各阶段专业实践成绩、专业实践学习总结报告评定出专业实践总成绩。

第九条 研究生专业实践考核未通过者,可适当延长专业实践时间,重新参加专业实践考核,通过后方可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条 研究生在专业实践中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专业实践成绩为不合格:

1.专业实践不认真,未完成专业实践计划的。

2.违反学校或实践单位的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四章 其 他


第十一条 研究生完成专业实践并通过总体成绩评定,取得相应学分后,应及时将《武汉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手册》交培养单位教学秘书妥善保存,论文答辩后随同学位材料归档。

第十二条 研究生专业实践期间所需经费由各培养单位与实践单位协商解决,具体办法由各培养单位制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级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开始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